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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治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标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治理,保护职工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依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公平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也病危害因素职工有方案地到法定卫生效劳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含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别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前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职工名单由人事科提供
三、职防办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制定方案进行体检
四、各生产单位必须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马上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觉察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觉察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园地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峻超标,对受到或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马上汇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假设觉察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汇报,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维护职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治理岗位、辅助岗位的职工每3〜5年由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生产单位要配合职防办开展作业园地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法、操作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医治等费用由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表格模板表格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