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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管理,提高科普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科普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界定]本办法所称科普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注明“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经费资助方式]科普项目按照立项评审确定的金额给予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资助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资助方式采取无偿拨款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套相应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经费拨付方式]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可以视项目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事后拨付和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普项目,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需要向参与单位分拨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任务书中说明,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第二十七条[经费开支范围]科普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和材料费、差旅费、展览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管理费以及其他支出等-设备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设备、原材料、水、电、燃料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二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考察、调研、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
(三)展览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展览、展示、竞赛等活动所发生的策划、设计、场地等费用
(四)会议费,指组织开展交流、咨询、协调等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印刷)费、宣传推广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人力资源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的项目人员、辅助人员、国内外专家、项目引进人才等发生的人力资源未M尝性费用
(八)管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科普设施及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九)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二十八条[经费使用]科普项目经费应当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规定需要进行经费审计的项目立项前须进行预算评审;项目验收前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撤销项目的经费管理]对验收时间逾期超过半年仍未验收的和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它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以及有严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市科委作出撤销处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拨付的市级财政性科普专项资金按照原渠道全部退回对因发生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市科委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撤销项目通知后,如实编制项目经费财务报告,经市科委审定后的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条[信用管理]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专业评估机构和评审评估专家在项目申报和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作为相应追溯处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对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时发现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管理等问题的项目罚则]对执行情况检查时发现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管理等问题的项目,市科委可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撤销项目、取消申报与评审项目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二条[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罚则]对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的项目,市科委可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督促该项目完善后再次验收第三十三条[对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等出现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等违规行为罚则]对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出现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性科普专项资金设立的,围绕全市科普工作需要开展的科普示范活动、科普创作与产品研发、科普阵地建设和科普宣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科普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科普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经费管理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普项目管理工作(-)科普示范活动主要用于举办科技展览、竞赛、交流等群众性科普示范活动;(-)科普创作与产品研发主要用于创作和研发各类科普作品和展教品;
(三)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科普基地等各类科普载体的能力建设和特色活动开展;媒体等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图书、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科普挂图等);
(五)其它公益性科普工作及活动第五条[管理职责]市科委负责科普项目管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协助市科委做好科普项目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科普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科普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关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组织申报](-)市科委根据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需要,原则上视具体情况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开展1-2次集中受理,制定并发布《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申报指南》;
(二)对于时效性要求高、创新型和示范性强的科普项目,可不受集中受理的限制第七条[申报流程]科普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申报(-)申报单位依据《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人员须填写《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申报书》;
(三)《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申报书》须经申报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提交至市科委第八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二)符合科普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三)符合科普项目负责人条件第九条[申报单位条件]科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市级科普基地
(三)其他承担社会公益性科普活动的组织或者机构;鼓励多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须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负责人具备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和积累;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无逾期未结题的市级科普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正在实施的市级科普项目不超过1项(含1项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正在实施的市级科普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级科普项目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一条[项目立项流程]市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择优确定资助项目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核、签字、盖章等程序是否完善;
(二)项目内容是否符合《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普项目,市科委组织评审专家采取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项目立项评审评审专家从市科委科普咨询专家库中产生,或者邀请外地专家参加第十四条[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项目的评审工作要确保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开展;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后,由市科委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示范性、引领性、社会效益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分为“建议立项”、“不予立项”两种对建议立项的项目,要确定资助金额
(三)评审结果为“建议立项”的项目,如果需对目标任务、活动规模、组织方式等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的,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调整、完善意见和建议,并确定资助金额
(四)所有建议立项的项目均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正式批准立项并予以资助
(五)对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
(二)款条件的科普项目,由市科委组织评审专家单独进行立项和资助金额评审第十五条[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市科委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委签定《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弃权科普项目须在任务书规定实施周期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须延长实施周期的,须经市科委审核批准,延长周期不超过半年;实施周期从签订任务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六条[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要求,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并跟踪了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职责]科普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其职责是(-)牵头制定和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并参与项目实施;
(三)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任务,检查、督促工作进度和质量;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以及任务书规定的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五)在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六)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十八条[任务书变更]市科委根据科普工作需要以及形势发展变化情况,对已经下达的科普项目,可以对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活动规模、经费预算等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调整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报市科委核准后执行.项目主要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项目合作单位发生变更的;.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6个月以内的(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科目内调整超过50%(含1对任务书作必要的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委应当签订补充任务书第十九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处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项目逾期未完成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市科委可视具体情况作出继续实施或者撤销项目的决定;需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科委签订补充任务书;需撤销项目的,由市科委下达项目撤销通知书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二十条[验收时间]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内,向市科委提交结题申请及结题验收材料第二十一条[项目的撤销]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出项目撤销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办理撤销手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应当及时撤销.国家或本市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项目;.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方案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验收时间逾期超过半年仍未验收的项目;.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它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以及有严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项目第二十二条[验收方式]科普项目采取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由市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域者“不通过”两种第二十三条[评审验收资料]项目接受专家评审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工作报告;
(二)经费使用决算书;
(三)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所发表的论文、所出版的作品等资料;第二十四条[成果产权界定]科普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任务书等相关约定执行出版或者发表科普报告、论文、专著等项目成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