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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股份分配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第二条联合经营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相关地址第三条公司类型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第三章投资资本及出资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为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身份证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身份证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丙方,身份证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一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方法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即管理方)的绝对管理权,使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避免管理结构混乱的情况发生第十条除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提出,由股东共同制定相应措施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六章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第十四条
(一)、第一期资金到位各股东于《投资预算》制定后—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的%金额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各股东的第一期资金到位后—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运营前—日,按投资比例缴纳预算之总投资的%金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第十五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公司指定账户第十六条全体出资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约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金额时,每逾期—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约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各股东同意继续履行合约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七章组织管理第十七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店,在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特聘请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经营人员管理本公司第十八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第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各股东均按其出资比率共同承担第九章其它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日期: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日期:丙方:日期:本合约协议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