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注
1.本承诺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公章.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时,本承诺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市场主体名称(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产权所有人姓名/名称产权所有人联系方式(电话)已取得的房屋权属证明类型口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口租赁备案证口购房合同口相关单位开具的住所证明口其他产权证号使用面积使用权取得方式口租赁口自有口无偿使用使用期限年月日一一年月日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人已阅读《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L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符合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或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情形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未经安全鉴定的自建房,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住宅,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拟登记为商务秘书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等.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4对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规定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申请人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承诺单位名称申请人签字(加盖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