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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宁银行银行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银行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济宁银行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卡”)是指济宁银行面向客户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以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是济宁银行发行的所有银联标准银行卡系列产品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借记卡、联名卡等发卡银行根据客户层级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联名银行卡持卡人还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附加服务第三条银行卡按照目标客户类型分为普卡、贵宾卡等;按照账户功能分为I类户、II类户、in类户按介质种类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与纯芯片卡并称为“芯片卡”,下同);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发卡银行暂未发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按照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同一个账户,主卡对附属卡产生的全部交易和债务负清偿责任第四条银行卡备用金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备用金账户存款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需),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电子现金账户激活后自动开通,电子现金限额设置在不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持卡人可设定的最高限额第五条人民币借记卡主账户为I类账户时,存款金额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具有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功能、服务人民币借记卡II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限额存取现金、限额从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第六条n、in类账户开户验证业务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等必要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持卡人身份真实性I类户开户行作为银行卡账户验证业务的被验证行,将从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接收前述个人信息并与本行留存的持卡人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进行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反馈给相应n、in类账户开户行,同时存该笔核验业务的日志信息以便于开展安全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第七条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卡组织的各项规定持卡人持银行卡在境内外发生的交易,济宁银行按照有权监管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设置交易限额及业务规则并上报相关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各渠道的交易限额第八条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以书面形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因持卡人发生发卡银行认定的风险交易或持卡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用卡、非正常行为套取发卡银行各项优惠等行为,发卡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公告后,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为控制交易风险有权拒绝交易请求、或自行设定、变更允许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特定交易的次数限制和/或金额限制第十条对于在一定时间内未发生交易(结息除外)且金额低于银行设定金额的的银行卡,本行有权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公告后对该类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其账户内的存款及记付利息不受影响客户后续需要使用时,原卡按作废卡处理,发卡银行将为其新开银行卡第二章申领和激活第十一条银行卡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济宁银行各分支机构申请银行卡,中请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必须已阅读并自愿遵守本章程及收费标准;
2、申请人必须符合济宁银行开卡条件第十二条银行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让或转借银行卡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持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对该类客户开立的儒商卡数量不得超过2张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至少5年第十三条持卡人在刷卡取现或消费时,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控制范围为方便商户核对,降低冒用风险,持卡人收到银行卡后须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否则,该银行卡交易单据上的任何签名视同持卡人本人所签(银联免密免签交易除外)第十四条银行卡必须设定密码(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各类电子信息办理的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应遵守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承担由于委托他人代办所造成的后果第十五条如为代理开立的银行卡,应由银行卡持卡人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济宁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激活业务第十六条持卡人在申请卡片时提供的资料后续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七条银行卡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设置有效期十年过有效期后需要做换卡处理银行卡出现卡片损坏、到期、无法读取等情况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第十八条对发卡银行推出的服务项目或功能,除因业务需要必须在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项目或功能外,客户一律自动享有第十九条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银行卡后,方可办理销户主卡持卡人授权附属卡使用银行卡主账户的资金,并有权向银行申请取消附属卡第三章账户及交易管理第二十条银行卡备用金账户为默认开通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来源于持卡人的现金存入、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的转账存入以及其他合法途径的资金存入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综合理财等业务,必须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办理,境内外ATM提款、转账和境内外外消费的交易限额均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与济宁银行核对账务持卡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发卡银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发卡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发卡银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为控制交易风险对所有芯片卡默认关闭磁条交易功能,芯片卡持卡人如需可单独申请关闭或开通银行卡磁条交易功能第二十三条发卡银行对于需要进行风险控制的业务可设定日累计交易限额持卡人可以自行与发卡银行约定日累计交易限额,但该限额的设定不影响发卡银行上述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银行卡进行限额设定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以芯片中的记录为准,如芯片损坏无法读取则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清算后的结果为准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根据银联规定,银行卡默认开通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小额免密码免签名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修改交易限额或关闭此项服务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凭银行卡和密码在济宁银行境内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境内外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上使用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电子银行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银行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的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银行有权按作废卡处理第二十七条持卡人遗失银行卡时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且挂失永久有效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手续挂失时需提供卡号、密码、户名、余额、住址及开卡日期等信息挂失手续办妥立即生效,在挂失尚未生效前,银行卡的一切交易仍由持卡人负责第二十八条持卡人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持卡人在营业网点办理的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银行卡在办理挂失的营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或后续换卡业务,银行卡不支持跨分行办理换卡业务,只允许销户第二十九条若持卡人连续输错银行卡密码5次(所有渠道中输入错误的次数累计),银行系统将对银行卡实施密码锁定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第三十条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银行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客户权益第三十一条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银行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第三十二条发卡银行有权对银行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客户权益进行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银行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客户权益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及官方网站的最新公告为准,发卡银行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不接受上述变动,持卡人可在变更生效前销户;变更生效后,如持卡人继续保留或使用银行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第三十三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卡片及所属客户权益进行升/降级调整并按照升降级后对应的标准计收相关费用或享受对应客户权益持卡人在未达到相应等级条件时,在接收到发卡银行通知后尽快达到相应条件或持原卡片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签字确认,否则持卡人只能享有降级后的客户权益第五章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客户权益等信息
(三)持卡人有权获取发卡银行为其提供的多种渠道的账务核对(营业网点柜面查询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四)持卡人同时享有济宁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三十五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向济宁银行提供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的资料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济宁银行银行卡章程、相关开户须知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不得使用银行卡发起各类“非正常”交易,从而损害发卡银行的利益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不应将密码透漏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不当或卡片遗失、被盗或被抢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不得因商户纠纷、与其它第三方纠纷为理由,而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
(五)持卡人因证件过期、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的变更,应及时以银行认可的方式告知银行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卡银行有权依照监管要求暂停持卡人相关渠道业务,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持卡人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银行卡”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卡片挂失、到期、损毁等情况换领新卡时,持卡人在发卡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不因换卡发生变化附属卡可单独申请销卡,但主卡申请销卡时,附属卡必须同时办理注销主卡也可主动注销附属卡
(七)持卡人应同时遵守济宁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六章银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了解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二)如持卡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或出现其他损害发卡银行、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时,发卡银行有权限制持卡人使用或取消持卡人的资格,追回损失或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收回银行卡发卡银行有权在知悉持卡人所持有的银行卡被遗失、盗窃或伪造后,有权不通知持卡人立即进行止付处理对于已经停止发行的卡种,持卡人申请换卡时,本行有权为其换发其他卡种本行有权向主卡持卡人披露其附属卡的账户及交易信息
(三)济宁银行有权按照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客户权益就其提供的服务向持卡人收取相关费用发卡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费修改或变动内容提前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四)本章程及客户办理业务时的客户申明及阅知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银行的义务
(一)济宁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账户须知及其他行内规定
(二)济宁银行应及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收费标准、客户权益对持卡人提出的有关本人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及时答复和处理
(三)济宁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ATM、营业网点等方式向持卡人本人提供对账服务
(四)济宁银行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持卡人注意本章程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以及持卡人对发卡银行的授权等条款,并按持卡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持卡人已阅读本章程所有条款,对本章程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双方对本章程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济宁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章程由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章程修改内容将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公告,在公告期(30日)内,持卡人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发卡银行银行卡及相关服务若持卡人不接受公告内容,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替代原《济宁银行儒商卡章程》、《济宁银行借记卡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