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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级旅游景区日常管理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国家3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日常管理工作,提升景区旅游综合服务能力,促进我县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和《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景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景区应当建设与其规模、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游客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设置合理的中英文标识系统第四条景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违反总体规划修建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五条景区内的旅游厕所应当做到管理有效、设备完好、标识合理、干净无味、运行良好第六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景区内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景区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第七条景区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游客消费依据《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LB/T034-2014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景区营业时间、门票价格等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医护人员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第九条景区应当对其所属范围内店铺、摊位和提供的服务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明码标价第十条景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景区应当对辖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例行安全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第十二条当景区出现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景区应当依法保护辖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第十四条景区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和公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五条景区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求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第十六条景区应当定期邀请文旅、市场监管、消防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景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整改第十七条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每年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景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优秀给予15万/年补助,合格给予10万/年补助第十八条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AAA级景区村庄依据《A级景区村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细则及说明》标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A级景区内的AAA级景区村庄除外,分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合格给予5万/年补助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