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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省财政厅《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形式.资产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各系部和各职能部门之间调拨;因部门的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人事变动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部门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或不适用的固定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指使用部门发生的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面价值核减或产权注销行为.对外捐赠,指将新购置的、尚能继续使用并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无偿进行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的资产处置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二条后勤处及财务处负责学院资产处置审核及监督管理受理处置申请、组织处置鉴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向省级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应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经过科学论证不适用本院确需报废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因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等原因而发生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且今后不再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资产处置权限.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后勤处与财务处审核;.对于单项价值量低于2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对于单项价值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上报省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于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笔低于5万元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六条资产处置报批程序.申报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XX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送后勤处.鉴定后勤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学院.报批学院按《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X号)文件规定将资产处置报告送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评估资产申报经批准后,根据规定需评估的由后勤处负责委托资产评估专家组对相应资产进行评估.处理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七条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处置原则上每两年一次,由后勤处集中统一处置.资产处置应通过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以便得到更好的价格第八条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财务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第九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