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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2医疗废物处理方案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部—号)、《—市望城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通知(望卫政发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望城区精神病医院医疗废物处置方案
一、建立健全制度、职责及管理—
1、依据相关规定及文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交接制度》、《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制度》、《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医疗废物管理由院长为主要责任人,护理部负责监控,由护士长谭芳同志负责具体落实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各科室护士长及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处置管理工作
二、明确分类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威胁健康,危害很大,是《国家危险废物__》一类危险废物中的首要废物主要包括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疫苗、血清、血液及血制品,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病理性废物(指人体切除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直接切除下来的人体脏器、胚胎、残肢,医学动物实验的、尸体,病理室切片后用的人体—、病理腊块等
3、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锐器),包括所有的针头、缝合针,各类刀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甑等
4、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品,废弃的细胞毒—物和遗传毒—物等
三、医疗垃圾收集、转运、暂存管理
1、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并且方便医疗废物装卸及运送车辆的出入,严禁露天存放
2、各临床科室、门诊部、辅助科室、药房等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每日汇总运送至仓库贮存,并做好台账、记录备查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同时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如输液瓶、输液袋、小药瓶等)混入医疗废物中
3、各科室应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在贮存箱内,贴好标识,并贮存在仓库内,不得随意堆放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有液体渗漏的医疗废物,各部门有义务重新包装、标识
4、各科室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由运送人员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专用运送工具定期在指定地点清洁消毒
5、医疗废物主要负责人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6、各科室负责人应于每月—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报表交护士长谭芳同志,统计月医疗废物量总报表
1、医院设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
2、暂存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嶂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3、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
4、暂存处应配备水龙头、通风设施,配有消毒用药水及消毒后清洁用品,有一米高的墙裙防渗处理,有污水处理措施,
5、暂存处要做到非转运时间保持常封闭状态
6、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五、应急处置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立即向护理部及院办公室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及上报,将危害减少的最小程度
六、培训学习定期—相关医务人员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职责2022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范本)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月一日一―月—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一7Co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一元
五、救助程序(-)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根据《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一月—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一份
2.救助程序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D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一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一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资金来源.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资金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八、管理监督-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三一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