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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以及辽宁省关于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资产处置工作,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条学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部门为资产管理处,各二级管理单位没有资产处置权
(四)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损失价值清单;.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第十四条技术鉴定
(一)单位价值(原价)在4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除资产领用人之外的3名校内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意见;
(二)单位价值(原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需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3名同一领域的专家(其中校内2名,校外1名)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意见;
(三)单位价值(原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5名同一领域的专家(其中校内4名,校外1名具有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意见第十五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已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在实物回收、处理前仍由该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不得擅自拆取零部件或者金属材料等涉密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七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完成处置资产回收、残值处理、资产核销等工作第十八条财务处负责完成处置资产的账务核销工作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学校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时间、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价值等)报广东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原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需处置资产应将待处置资产明细及处置方案申报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处置申请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以下不同类资产的处置申请由不同部门具体负责
(一)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各类设备、家具的处置申请,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二)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等的处置申请以及其他各类资产处置的价值账务处理工作;
(三)后勤处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学校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等资产的处置申请,以及相关的产权变动工作;
(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的处置申请,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五)档案馆、兵器博物馆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国有资产的处置申请工作,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六)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股权和全资校办企业资产处置的申请,以及相关的产权变动工作第五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向上级主管部门(,下同)提出申请
(二)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资产处置,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向提出申请
(三)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的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中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处置结果每季度末报备案各类设备、家具报废工作流程参见《大学设备、家具报废工作流程》第六条科学合理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由于尚未出台相关标准,学校暂时参照直属高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布实施相关标准,适时调整第七条学校内部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其中,处置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第九条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相关处置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核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资产处置后,学校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并将资产处置情况记入学校年度资产报表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各学院、教辅机构和群团(附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第二章处置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学校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经上级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学校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详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报损报废残骸处理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复核、审批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工作,包含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查,按照权限上报学校、和省财政厅审批第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处置工作组织鉴定小组完成鉴定、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技术鉴定专业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的建议,组织处置工作资产处置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第十条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经费收支及账务处理工作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负责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收集资产处置申报须提供的基本资料,依照权限组织鉴定小组完成技术鉴定工作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学校对各类资产处置类型实行分类审批无偿调出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出售、出让、转让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置换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或不能参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确已失去使用价值且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产权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学校自行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原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原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单位价值(原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报学校审批;房屋及构筑物的报废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损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