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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2023年有关规章制度(4篇)市医保局内部审计制度篇1为了加强我局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我局内部审计行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X省内部审计条例》、《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xx12016〕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xxc2016)X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牵头,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第二条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应当根据当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业务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条必要时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内审工作第四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必须由本单位内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第五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和使用等第二十一条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标尺和准绳,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等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贝L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绩效自评由各申报和用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价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绩效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制订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及评价结论、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意见与建议等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机关各业务科室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经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如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第二十八条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财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应予以表扬或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局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市医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在规定权限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政策性复函等文件,具体包括
(一)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颁布的由我局负责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我局制定或我局与有关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文件;
(三)我局所属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需以局名义作出的有关医保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处理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批复、请示、报告、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讨论,要兼顾对所辖县区的指导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我局所属各职能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送交局法制机构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订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重要条款的释义、与有关部门的分歧意见与协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资料第五条局法制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送审部门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或局法制机构作起草说明,报告审查情况第七条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修改定稿重要规范性文件需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局负责人签署发布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局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发现问题要求改变、改正的,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并在接到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改正意见后十五日内,由局法制机构将修改稿送审核,经局负责人签署后重新发布局法制机构在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作修改
(一)因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需进行相应修改的;
(三)其他原因需予以修改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
(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无必要继续执行文件规定;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失去制定依据;
(四)同一事项已有新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
(五)其他需予以废止的情况发生第十三条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报送局法制机构,经局负责人签署后公布废止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需作解释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上级或同级机关送我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局法制机构汇总审核,局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反馈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篇4为深入贯彻落实《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X〔2019〕X号),现就市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主要目标在医疗保障系统全面落实“三项制度”,确保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有效,做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着力提升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能力和质量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平台和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结合机构改革,完善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信息,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制度规范,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X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2按照我市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四、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内容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按照要求制定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按需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执法情况,适时推进建立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管理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局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局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和相关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八)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
(九)对项目预(概)算和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
(十)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纪检组进一步审理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审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对直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第二章内部财务审计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作用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的,较大数额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3、明确审核内容着重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暂不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5、明确审核责任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三项制度”有效实施
2、健全制度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
3、保障经费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单位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结合执法实际,按照上级明确的音像设备配备标准,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部门预算据和应用整合,逐步实现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5、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大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三)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四)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五)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六)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第十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内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向有关领导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结束后,向单位领导小组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并向局党组汇报审计结果第三章审计结果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内部审计意见;
(三)内部审计决定;
(四)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审计结论和建议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报局领导审阅第二十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一条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1个月内,向审计小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局领导,由局领导作出是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决策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等向局领导汇报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整理审计相关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同时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报市审计局备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章附则本制度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医疗保障局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逐步建立完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稳步推进,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第四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负责局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并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我局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与职责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局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业务科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对提交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用款部门重新调整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由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提交市财政部门申报
(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对上年度开展的重点项目评价工作进行绩效跟踪
(三)绩效评价管理预算执行中期或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办公室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门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和行政问责提供参考依据第七条主要职责
(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
3、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
(二)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1、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自评工作
2、对预算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第八条绩效目标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业务科室在年初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或需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填报第九条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第十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十一条各业务科室必须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根据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及发展规划,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第十二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按规定对各业务科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科室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一律不列入预算申报第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等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的项目评审结果和意见调整修订项目的原申报绩效目标,并上报预算绩效目标评审表由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第十五条绩效目标一经由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按原申报评审程序执行第四章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第十六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应配合财政部门作好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七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负责我局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如实填制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第十八条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绩效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