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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退休办法第1条本公司或者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第2条工作人员服务年资满2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可申请退休.第3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1者,可命令其退休..年满60岁者..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前项第1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第4条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1者.失残视觉者..失残听觉者..失残语言功者..失残1肢以上的机能者.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5条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或者机构工作人员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或者机构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6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者机构(或出生)的年、月、日起10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7条申请退休工作人员,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誉本,呈转总经理核定.命令退休金的表件,由服务单位填报.8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