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学校公共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二)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三)保持教室、阅览室、餐厅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四)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六)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七)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八)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九)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设备设施凡违反本规定的科室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