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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统一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标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
(2007)255号)
四、说明施工现场指在作业施工现场及其他责任区域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
五、职责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需求信息的收集与汇总,并根据需求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回收、登记、建立劳保卡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3、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员工及临时入场人员(如参观、交流学习及临时业务办理等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与教育
4、安监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拥有处罚权
5、各基层单位提供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发放、采购,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督促本单位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采购和验收
1、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经安监部门审查验收后方可入库发放
3、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入库前,安监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
4、工作服、防寒服的采购满足不同环境下的工作要求作业人员的工作服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相关规定,工作服必须保质保量,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七、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身心健康的必备工具,因此不得以任何借口发给职工现金或用其他物品代替
2、首次领取工作服、夏季工作服、工作鞋的人员按规定领取,达到使用期限后,以旧换新,按规定换领相应的工作服
3、人员变换工种从事非工种工作时,不再享受原工种待遇不论管理人员、工人只要从事新工种三个月以上者,干什么工种享受什么待遇人员因工作需要,从事多工种工作时,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同时享受两工种以上的待遇
4、人员在公司内部调动时,办理调动手续中必须包含劳保卡,劳保卡将随着人员调动移交到新单位办理结转手续,卡随人走,避免重复发放,无卡不得随意发放
八、使用
1、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监部门对现场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都应及时指出,并维护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进行外观检查,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体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对于呼吸防护用品、特殊工作服、安全带等,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用人员要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5、从业人员不得随意损坏、丢失、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违反者应照价赔偿,并给予处罚和教育
6、在有转动设备或运动物体的场所,工作服袖口应为紧口,机器、转动设备操作人员不允许戴手套
7、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人员若头发过肩,应将头发盘起并放在安全帽内或工作服领子内;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女工不宜佩带项链、耳饰和手镯等首饰
8、在有物体飞溅或其他可造成眼睛或面部伤害的场合,如进行粉碎、切削和钻孔、锤击、喷涂、喷砂、浇注混凝土、打磨、电锯切割、焊接等作业时,必须佩戴适宜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9、在噪音高于85dBA的场所,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听觉防护用品
10、从事有触电危险作业时,工作人员应佩戴在有效期内的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靴)等
11、劳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按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进行下列作业时,必须戴适宜的手套: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时接触可能造成割伤、划伤、磨损材料时接触高温或低温物质时•操作振动设备或工具时
九、报废
1、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2、对已损坏、发霉、变质、虫蛀等已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对安全技术性能要求较高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绝缘手套及绝缘鞋(靴)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做好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无“三证一标”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使用,予以报废
4、作业过程非故意损坏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由相关部门回收、更换和报废
5、安监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采用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凡不合格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得使用
6、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
十、监督管理与处罚
1、从业人员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监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各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所属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
3、对违反本制度有关条款的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现场纠正、批评教育和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