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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解读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赔偿金规定在第八十七条中,至于到底怎么算,很多人不清楚,也容易搞混淆
一、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简单来说,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工资义工作年限这里涉及两个维度
1、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按此规定,月平均工资不是指实发工资,也不是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而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社保个人部分、公积金个人部分、个税
2、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个看似好理解,其实也存在争议比如原来在本单位工作,离开后又回到本单位工作,此时是算一开始来的年限,还是后来新的工作年限因为离开时上一次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只能按后来的工作年限算又比如,很多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不同的关联公司之间轮流签订劳动合同,以此规避工作年限,此种方法也是行不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工作调动等,工作年限要连续计算
3、经济补偿最多计算12个月有很多人认为经济补偿只能计算12个月,这种认识不准确具体哪些情形有12个月的限制,我们还是分段来看2008年1月1日之前以下两种情形有12个月的限制,其他情形没有12个月的限制一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针对的是高收入的劳动者,计算月工资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同时年限也限制为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为另起一款,本款中间的标点使用的都是逗号,年限的限制只针对本款的高收入劳动者所以,12个月的限制只针对高收入劳动者总结就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只考虑情形,不考虑收入;2008年1月1日之后,只考虑收入,不考虑情形
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这个条文,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义工作年限)X2o当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确实也可以这么机械的套用,但当劳动者工作年限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如果不加以区别,就会有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依此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分段计算的,当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职工作的,赔偿金的计算是否也要分段呢?答案是不需要分段计算因为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是按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是经济补偿的情形要分段计算,一个是计算标准,一个是补偿情形,适用的是不同的文条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