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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双方: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1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相关质量.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产品的技术相关标准(包括相关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2)无国家相关标准而有部颁相关标准的按部颁相关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相关标准的按企事业单位相关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相关标准的或虽有上述相关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相关标准代号、编号和相关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相关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相关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相关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相关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相关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第2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国家或主管相关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相关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3条产品的包装相关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相关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相关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相关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相关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相关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相关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4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相关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1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相关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相关部门的责任.)第5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时间,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相关部门签发的戳记时间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时间,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时间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时间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6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相关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1般为10天从运输相关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7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相关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1级主管产品相关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第8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相关质量不合规定,应1面妥为保管,1面在一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相关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时间;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相关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9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一%(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相关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相关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1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0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10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时间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时间或合同规定的时间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相关部门的罚款..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101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1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102条其它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1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19—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1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相关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1份.购货单位(甲方)(公章)代表人(盖章)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供货单位(乙方)(公章)代表人(盖章)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年月日订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颁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