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一、死亡病例讨论应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收到尸检报告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应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副)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医院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四、死亡病例讨论的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和技术职称、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要记录每一位发言人的具体内容,重点记录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意见、注意事项及国内外诊疗进展等)、记录者签名等
五、死亡病历应如实详细记录,事后不得涂改、补充
六、医务部应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一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