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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大毕业论文(设计)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作者王思静市级电大充广播电视大学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法学二零一三级13510012668112015年8月25日轨迹,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这显然不符合自愿快速高效的要求
2、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聘用于用人单位时要想追讨自己的权益,便要冒着被解雇的危险,因此他们宁愿选择容忍假如一名劳动者在没有依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单位工作5年,现在他想离开这家单位并想要回这五年来单位少给他的工资,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之前被侵害的利益就无法追回同时,由于仲裁时效仅为60天,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感到权利的失衡,社会的不公,从而引发其它社会问题
3、劳动争议执行效力的有限性一方面,因有些劳动争议执行标的抽象性,导致了各种执行难除了可以用钱解决的问题交养老保险、工伤赔偿、工资、加班费等外,还存在开除、除名等企业行驶自己权限的行为,这让法院很难执行,毕竟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法院不好过多干涉实践中法院判决撤销某用人单位对职工予以辞退的处理,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不履行,致使劳动者权益难以在短期实现当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单位负责人给予民事制裁后,劳动者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待遇,反而引起负责人的反感,从而变本加厉损害劳动者权益,直到劳动者“自愿”离职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也只是在名义上保护了劳动者,劳动者的现实权益却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对企业有过分“溺爱”的行为,对于有些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规章及劳动保护、劳动设备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熟视无睹
(一)对违反劳动法行为没有施以严厉的惩罚措施现实生活中超时加班的现象很普遍,但真正按照超时加班标准进行处罚的少之又少,大多数都是劳动部门找上门后,一次性补发加班工资便万事大吉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全国掀起“再就业”的浪潮,为了规避那些已经工作很多年的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现象表明该项法律的制定虽然具有重大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具体执行方面,由各个企业自己整改,难免使变革的效果“走了形、变了样”不让违法者付出“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惨痛代价,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何来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警戒效用
(二)我国政府不能给予用人单位足够的财政支持用人单位之所以不顾法律规定,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劳动法规,无非是为了降低成本,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劳动法》过多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以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均衡长此以往,用人单位只好想尽办法规避法律,而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却无法救济,双方的矛盾不断,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结语]:劳动力是社会保护的源泉,劳动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关系是其他经济关系赖以运行的基础,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直接为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劳动力的再生产设定目标和措施,从而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创造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参考文献[1]王金兴,文相生虢捌袪学教也2001年版当代世界出版社[2]李景荣主编《劳动法学》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3]朱红利,《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功的影响》,职业2008年15期;[4]刘莉,《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的保护》,农业经济2009年5期;川电大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所撰写的《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的,文中所有引文或引用数据、图表已注解说明来源,本人愿意为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论文(设计)的研究成果归属学校所有学生(签名)王思静2015年9月7日毕业论文提纲
一、摘要
二、劳动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1、劳动法的产生
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二)、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三)、国际劳动法的发展
三、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
(一)、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
(二)、工资
(三)、劳动保护
(四)、就业保障和职业培训
(五)、社会保险
四、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五、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不同表现关键词
一、劳动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发展1
(二)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发展1
(三)国际劳动法的发展
二、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2
三、劳动就业的保障3
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不同表现5
五、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主要法律局限及对策思考-7结语8参考文献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王思静[摘要]: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劳动者的必然选择性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劳动者,我们都很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劳动法制的基本观念是,双方主体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关系劳动者关心的就是工作保障、工资及各项工作条件等;经营者关心的是降低成本,取得最大利润在这种利益关系中发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和单位只顾自己经济利益,一味压榨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维权意识又不足或维权能力有限,致使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却求助无门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很值得思考并研究的话题[关键词]:劳动者法律权益保护
一、劳动法的发展一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1、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产生于19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劳动法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也不是劳动法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产业革命的发生、新型雇佣劳动关系出现、劳动与资本的隶属关系确认2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需要3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作为劳动者的保护法,不仅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各国无产阶级长期争取的8小时工作制的要求,而且还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职业培训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措施,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经历新中国成立前的新民主主义,建国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发展过程,以1990年至今是我国劳动立法发展比较成熟的时期
(三)国际劳动法的发展在国际劳动立法运动的倡导和推动下,经过长期酝酿产生的国际劳动组织的成立及1946年成立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其组织活动都有各国成员国的政府工会和雇主代表参加,所有代表都以平等的身份商议问题
二、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劳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具有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功能和重要性并且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的保护法,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是权利位,用人劳动是义务位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以强行性规范规定,只准提高而不准降低的最低标准,对用人单位方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严格限制,在劳动监察制度中,监察对象一般只限于或者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历来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主旨我国宪法对公民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许多原则性规定,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等对劳动者的全面保护,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要置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一)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在一定的自然时间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一种此长彼短,此短彼长的关系对劳动者来说,工作时间是支出劳动力的量化形式,休息时间是恢复和增强劳动力的必要时间,二者之间是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的关系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权,工作时间的长度和工作班的安排,不得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保障劳动者休息的实现按照劳动规定,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日,年休假、探亲权及其他假期
(二)工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三)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法体系,由众多的劳动保护法律规范宪法的保护,劳动法典的保护综合性基本法(法律),专门性基本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单项规章(部门规章),劳动完全卫生标准
(四)就业保障和职业培训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通过学徒培训、就业训练,技工学校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I职工培训等形式,对劳动者就业进行保障
(五)社会保险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再生,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止劳动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三、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不同表现
(一)部分企业劳动用工不履行法定程序我国是人口大国,就业难一直是突出的社会问题,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少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合同,因为这些企业认为,签了合同就意味着要负起很多责任,如要给员工交三险一金,员工犯错侵犯他人权益也要企业承担,解雇员工也受到一定限制等等,不签合同就没有证据没有约束甚至有些企业招募广告是“兼职”,但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都和正式员工一样,但是待遇却不如正式员工法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是不少员工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根本不懂还有这样的规定,有的员工就算知道了也不敢和公司提出,从而失去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这些都放纵了企业不法用工新劳动法出台后,部分劳动者签订了合同,但劳动者手里却不留有合同文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动者维权的困难
(二)劳动者生产存在安全隐患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最在意的就是盈利额,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企业并不关心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空调装修工、建筑工人等从事高空危险工作的人,他们在高空作业几乎没有任何的保护设施,一不小心就会从几十米甚至几百米的高空跌下来;再如富士康等电子产品的加工厂,很多人因为电子辐射导致不孕不育等疾病;更别提像化肥厂这样的工厂,给劳动者的脾肺带来了多大的伤害;最严重的莫过于矿难事件,每次发生都会夺取十几条甚至几十条人命,他们很多是家里的唯一劳动力,他们的受伤或死亡给很多家庭带来致命性的灾难这些现象的存在,充分反映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不负责任的态度有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方面监督的缺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严重每年春节,都会有这样一幕场景很多农民工围堵在用人单位门口或个人住处,或静坐或示威,就是为了讨回自己辛苦了一年的血汗钱,更有甚者爬上了二十几米的塔吊上,忍受几个小时的风寒看似是可以解决的小问题,但造成的影响事实上是很大的第一,它影响了农民工的基本生存他们为了生计到城里来打工,他们老实本分、勤劳善良,他们夜以继日地辛勤劳作,但是付出这么多依旧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待遇,如果连基本的血汗钱都不能按时拿到手,这让辛劳的农民工情何以堪?只要稍为有点良知的企业,就不应该昧着良心克扣工资第二它会造成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产生不和谐的社会因素试想那几名为了追讨工资爬上二十多米高的塔吊上的农民工,如果不慎从上面摔下来了,后果将不堪设想,带来的损失不是拖欠的工资就可以解决的,这不仅会引发全社会对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谴责,同时也会质疑政府的不作为第三,它会给拖欠工资的企业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企业拖欠工资,员工只会更加消极怠慢,不可能尽心尽力去做好工作,甚至会暗中用仪器、产品来抵工资,这些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企业拖欠工资,会使企业产生“信任危机”,这足以使企业无法在市场立足但即使是这样,却很少有企业能够意识到拖欠工资的危害,更别提能够做到了劳动者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劳动者“被加班”的现象十分普遍,也是最为众多员工敢怒不敢言的现象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方面,《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这一法律规定,让员工“自愿”加班,否则扣除年终奖或者部分工资;也有些企业让员工周五出差,周一回来继续上班,免去了员工的假期;也有不少劳动者为了加班费,自愿长时间加班,有些却因工作时间太长得不到休息造成了工伤事故这样不仅伤害其自身安全,有时也会伤害了他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可以想象如果操作机械的员工长时间得不到休息,势必会觉得疲惫不堪,注意力和思维能力都会下降,很容易导致操作失误,轻则损坏机器、产品,重则伤害到自己,甚至是他人,这样一来看起来虽小的休息权就显得格外重要我认为这种“超负荷”工作的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主要是由于相关的监察部门的管理不严格以及工会对休息权的保障不到位,还有就是员工自身的原因为了不失去工作或为了赚取加班费而不积极去投诉因此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更要依法履行其职责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会也应当及时发挥其应有作用,对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进行教育批评,否则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
五、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主要法律局限及对策思考
(一)劳动争议涉及的几个问题
1、劳动纠纷必须先仲裁后诉讼,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前置在客观上造成了繁琐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仲裁之前可先调解,调解不了的去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的存在初衷是为了更快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但实际上仲裁却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时间和精力却依然没有确定的结果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会在此阶段妥协,按照规定履行支付相应工资义务的试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争议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如果是劳资纠纷,势必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如果是用工纠纷,容易导致劳动者处于长时间的无业状态我们知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而仲裁前置带来的结果显然与初衷相去甚远仲裁本来就是民事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而为之的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劳动仲裁却带有行政强制的色彩,偏离了民事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