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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1.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
[2001]6号)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注明补发时间及原因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H7号)
四、证书信息有误,按程序更换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有误需更换证书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历史数据变更程序办理,并收回信息有误证书,归档备案.《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教政法厅
[2016]2号)在因教师资格证遗失的补发申请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
[2001]6号)中规定的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
二、承办机构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持有屯溪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公民
四、申请条件中小学和M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公民可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五、申报材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需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加盖“与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工资证明(或纳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新生开学后按要求提供以上材料,学校即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学生家长于上一学期结束前1个月或新学期开学前1周,向学校递交变更现有学籍状态的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符合条件的,学校及所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其进行学籍核办
六、服务流程.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就读的学校提出学籍注册及变更申请.受理学校按规定受理后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核办.建立学籍注册即变更档案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学生的基本学籍信息即在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七、服务时限学籍注册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变动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屯溪区教育局教育科电话原件审核一致”的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备注补发、换发证书时间与省市春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发证时间一致,办证所需时间有可能较长,请您予以理解
六、服务流程.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受理发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发放通过审核后,发证机构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待领取空白的教师资格证书后,生成证书,发证
七、服务时限定时限30个工作日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九、咨询方式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电话
2.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补助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省教育、人社、财政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118号)第三点认证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省教育、人社、财政厅《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皖教师[2013]19号)第四条享受教龄补助的对象为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
二、承办机构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个人
四、申请条件现为屯溪户籍、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教师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含原代课教师)
五、申报材料.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一份;.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承诺书;.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取证材料登记表;.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6没有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没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证人承诺书;.证人证词;.调查笔录(根据需要提供);.乡镇(街道)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核实表备注认定情况我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里审批
六、服务流程.个人向镇(街道)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镇(街道)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并公示,报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市教育、人社局、财政局备案.我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七、服务时限根据镇、街道上报情况及认定工作进度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九、咨询方式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电话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政府《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
(2008)47号)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从2008年开始,国家开发银行在安徽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二、承办机构屯溪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区教育局内)
三、服务对象入学前为屯溪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学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学籍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区;信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家庭情况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其他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与借款学生的关系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2.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区;年龄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其他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五、申报材料
(一)初贷申贷资料.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注意事项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二)续贷申贷材料.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注意事项如果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要先前往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才能进行续贷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初贷流程.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登录系统后,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同学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未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同学,需要先进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再前往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申请表》上仅需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续贷流程.在前往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再导出打印《申请表》.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教师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七、服务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当日即可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如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过程中需要帮助,可致电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93或咨询屯溪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O4屯溪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二、承办机构屯溪区属各校
三、服务对象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四、服务条件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五、服务流程.接收屯溪区辖区内的学校主动接收.查找屯溪区各校负责学籍的教师积极摸底查找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或亲属.救助查找到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由学区内学校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提供帮助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咨询方式屯溪区教育局电话5师范类毕业生档案流转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填报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接收单位的函》(皖教毕指函
[2016]6号).中组部、人事部1996年联合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二、承办机构区教育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屯溪户籍的师范类高校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邮寄到区教育局暂时保管的、屯溪户籍的师范类毕业生的档案;.到屯溪区之外的单位就业
五、申报材料.身份证;.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调档函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区教育局办公室联系电话(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1410号)“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办[2015)8号)第五条“区教育局统筹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采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二、承办机构屯溪区教育局教育科财务科
三、服务对象在公办幼儿园和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三至六周岁本区区属低保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四、申请条件在公办幼儿园和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三至六周岁本区区属低保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可进行申请资助
五、申报材料.如实填写《屯溪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受助幼儿和监护人户口簿;.低保家庭幼儿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残疾幼儿需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须有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重大疾病需提供疾病诊断书和就诊发票)
六、服务流程.申请秋季开学后,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助幼儿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屯溪区学前儿童教育资助申请表》以及《屯溪区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第七条中规定提供的所有材料.受理幼儿园按规定受理、初审后在《屯溪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将受助幼儿名单汇总上报至区教育局复核确认.复审区教育局将申请材料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受资助幼儿名单报区财政局核准.核准由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审核批准意见、确定资助对象、拨付资助资金.发放受资助幼儿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将受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受资助幼儿父母
七、服务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屯溪区教育局教育科电话:
7.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注册和变动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二章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么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12008)9号)第二章第十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须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四章第十六条“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
二、承办机构学校是中小学生学籍变更资料初步核查机构,区教育局是中小学生学籍变更核办机关
三、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义务教育区段初次办理入学手续的一年级新生及七年级新生进行学籍注册;因监护人工作调动、居住地变更、疾病等原因休学的义务教育各年龄段学籍需变更的学生
五、申报材料中小学生学籍注册及变更材料包括.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住址证明,包括房产证、居住证、购房合同及发票等;.工作证明,调动工作的需提供调令或派遣函,务工(或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