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评估作价证明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办理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之规定,需提供评估作价证明材料证明合伙人出资情况的事实该证明事项可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如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终止本次申请或者撤销根据不实承诺作出的有关决定;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撤销决定的,申请人基于该决定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并由有关部门记录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书面告知承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申请人住所地(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O根据前述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告知内容申请人已清楚知晓和理解办理事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经具备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的要求
(二)本人谨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核查和监管,愿意承担虚假承诺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三)本人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此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