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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了解决日常办公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缓解公司或者机构车辆安排压力.经研究决定,针对公司或者机构工作人员自备车辆及乘坐公交车交通费补贴问题,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本办法适用本公司或者机构各职能相关部门、直属项目部正式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工作人员不在此列.各分(子)公司或者机构及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报集团公司或者机构批准后实施.3补贴相关标准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由公司或者机构依据不同岗位、自备车或乘坐公交车情况,分别执行以下交通费补贴相关标准4相关规定
4.1交通补贴为日常性因工用车定补费用,当定补费用不足以支付因实际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时,当事人须按以下权限事前征得同意,事后实报实销
4.2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相关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交通补贴相关标准;同时,已享受自备车补助人员不再享受公交车补贴,反之亦然.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
3.1驾驶自备车的工作人员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或经产权人授权长期使用,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按
4.1审核或者签字权限批准,方能享受相应待遇..2自备车由所属工作人员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甲方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3.3自备车由所属工作人员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若系公司或者机构安排其他驾驶人员所造成则由公司或者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享受交通补贴人员,于每月25日前凭乘车票或车辆用油、停车、修理等发票直接到财务部按月报销.未享受交通补贴的试用期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因公外出参照
4.1审核或者签字权限执行.享受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公司或者机构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或者机构派车的,管车相关部门需严格把关.7本办法执行后,已享受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
7.1每月缺勤5天以上(含5天)10天以下的扣发当月50%交通费;每月缺勤10天以上(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交通费.
7.2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的交通补贴费用;全年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2个月的交通补贴费用,累计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取消该工作人员的交通补贴享受政策.8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行政人力资源部.(完)岗位序P.相关标准(元/月)适用范围自备车公交车公司或者机构高管12000300总经理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21000250副总/总监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31000250市场部/工程部/营销部/材设部经理、副经理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4600200行人部/财务部/合约部等其他相关部门经理、副经理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相关部门主管5600200市场部/工程部/营销部/材设部主管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6400150行人部/财务部/合约部等相关部门主管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专员以下7—100主管以下人员人员属性审批权限主管及以下工作人员相关部门经理同意、分管副总和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相关部门经理/副经理分管副总和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公司或者机构高管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