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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共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二、廉租住房基本情况
三、月租金缴纳标准
四、租赁期限和租金交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租住,须提前一个月向区住建局房改科甲方
2、租金交付方式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和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如政府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或保障面积标准的,在新标准实施之月起按新标准计算月租金额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廉租住房的修缮责任乙方如发现廉租住房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以修理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乙方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实际用途,不得从事一切违纪违法活动,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若违章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及甲方委托单位有权制止并责令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
5、乙方应正当使用承租房内的设备,若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设备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不得买卖租赁的廉租住房,并不得擅自转租、出借、典当和调换已承租的廉租住房
7、乙方应按规定参加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乙方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变动的,甲方按规定予以调整廉租住房、租金等,乙方对此无故不续签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权,乙方须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对年审不合格的,乙方须退出廉租住房
8、乙方不得以欺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出租赁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
9、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及甲方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1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2将廉租住房转让、出借、转租、典当、调换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3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害的;7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六、乙方逾期未退回廉租住房的,甲方可以采取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回廉租住房收回房屋时对乙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七、乙方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应接受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按时交清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如迟交或不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租赁的廉租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乙方住房问题,由甲乙双方与拆迁人协商解决
九、乙方租赁的廉租住房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姓名与乙方关系身份证号码房屋座落建筑结构混合建筑面积用途住宅附属设施核定实际保障面积计租金标准月租金额超过实际保障面积计租金标准月租金额面积合计月租金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