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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