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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加强对学院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院名义对外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各类协议《劳动合同法》《婚姻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学院合同分为
(一)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学院为实现特定经济目的、以学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主要包括
1.买卖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
3.承揽合同;
4.运输合同;
5.供用水电气合同;
6.保管合同;
7.租赁合同;
8.借款合同;
9.保险合同;
10.技术开发合同;H.技能鉴定合同;
12.对外培训合同等.非经济合同是指以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为主并以学第十九条合同及其相关资料都应归档保存具体承办部门、计财处和档案保管部门应各保管一份纸质合同文本原件档案保管部门应对纸质合同文本原件扫描后建立统一数据库,分类存档,统一调取;该扫描件文档的名称应载明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经办人等必备信息,确保其真实性第二十条合同文本资料是指包括合同、协议、意向性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记载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
(一)有关合作项目的计划书、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四)加盖法定印章(鲜章)的正式合同文本、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合同内容的增减凭证及合同各方授权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和违约通知书
(七)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如协议、调解书、裁定书、仲裁书、判决书等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
(九)其它有关材料第五章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承办部门(人)应负责合同生效后的全面履行应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并配合监审处、国资办、计财处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学院方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人)经学院审核和授权后,以书面形式向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经办人应将书面变更内容亲自送达或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相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承办部门(人)不得以相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在未得到相对方书面答复前,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人)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不全面履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对我方要求全面履行合同提出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相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异议或答复的文函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第二十四条相对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人)在发出催促履约的书面文函后对方仍未全面适当履行的,则应及时研究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对符合解除条件的,按程序研究同意并授权后,及时依法依约通知解除合同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合同的承办实施部门(人)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经依程序授权后,应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加以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学院权益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应签合同而未签合同的;
(二)未按审批程序签订合同的;
(三)将同一事项以化整为零等方式手段规避立项审批权限第二十七条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学院所造成损失的,应当因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合同权利和义务;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附贝第二十九条凡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党政办印章管理人员在确定承办部门(人)已经完成合同审签程序的,方可加盖学院印章第三十条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加盖“学院”印章第三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人),应对已经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扫描存档,将该扫描件注明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经办人等必备信息承办部门(人)应首先将前述扫描件依照学院合同管理软件要求及时上传后,方可再到学院计财处报账、结算第三十二条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号)文件同时废止院名义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外组织等签订的合作事宜所涉相关协议主要包括
1.战略(意向性)合作协议;
2.共建实训(科研)基地协议;
3.合作办学协议;
4.共建专业协议;
5.学生实(习)训协议;
6.双创孵化协议;
7.警校共建协议;
8.订单班协议等
(二)标准格式合同和非标准格式合同.标准格式合同是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或经学院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后印制的合同.非标准格式合同是指学院对外合作过程中依据客观实际情况由双方共同拟制、准备签订的合同第二章合同草拟第四条合同草拟应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在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信息进行了解、审查,应通过**等途径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信用等级等履约能力,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当事人应具有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经营范围与实际合作事宜相符;合作事宜涉及特许(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二)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发展目标、专业建设等总体规划
(三)联系人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没有被人民法院各级执行机构、信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五)涉及担保合同的,应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履约能力;涉及公司担保的,应有其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六)当事人提供的文本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为合同文本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五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一)主体信息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人姓名及其职务、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
(二)标的标的为不动产的,应注明其名称、座落地点、所有权人、他项权利等产权信息及其权益变动情况;标的为动产的,应标明品牌、名称、材质、型号、规格、品种、等级、颜色等;标的为知识产权的,其定性、定量描述要准确无误;标的为劳务的,其提供内容、工作成果及其方式应具体等
(三)数量、质量、贮存条件、检测标准和方式及异议期限等数量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标的物验收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及其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明确约定与合同目的相适应的产品标准产品应写明质量检验方法、贮存条件、质保期及质保金、售后服务和异议期限等事宜
(四)价款、酬金、质保金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款(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或劳务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合同金额大小写应一致;货币应注明币种及其符号;有质保金的,应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条件和无息返还字样;支付方式中应涉及资金往来的对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等信息;款项支付时间应具体、合理等
(五)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应明确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标的物交付方式、在途风险责任分配、运输方式等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并约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合同条文通常应为学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违约责任合同中应约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标准等(A)应列明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条件、签约地点、签约日期等
(九)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承办人签名、签约各方公章名称;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附件数量及其名称;合同文本应为一式肆份及以上
(十)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涉及数字、日期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十一)根据合同性质、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共同认为应备条款第三章合同审签第六条学院党政办、国资办、计财处、审计处、对外合作办、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是学院合同文本的审核部门第七条国资办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下列内容
(一)采购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采购程序的规范性
(三)国有资产使用权变动、所有权处置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是否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四)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八条计财处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下列内容
(一)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数额、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的可行性
(二)合同中有关对方的价款、酬金、成本收益、税务、结算、收缴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对外合作办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下列内容
(一)合同项目和内容是否与国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外合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相违背,是否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是否以人才培养为目的,是否有利于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
(二)合同所涉项目是否按照《学院对外合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审签程序
(三)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实训中心负责审核学院合同中的下列内容
(一)实习实训单位的主体资质
(二)实习实训合同中学生权益的保障事宜
(三)实习实训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四)实训实习内容是否符合教学需要
(五)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审计处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下列内容
(一)合同所涉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二)合同所涉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三)资金使用、调配和资产动用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四)合同所涉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五)审查各部门合同审签情况
(六)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党政办负责审查合同中的下列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合同签订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严禁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三)合同文本是否具备了必备的条款;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目的是否损害国家、社会或学院的利益
(四)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学院计划,重大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或项目评估
(五)合同内容与合同目的应一致;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应具体、真实、准确
(六)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对外合作办、实训中心、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归口部门对相关非经济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第十四条承办的系部处室应将草拟合同文本,经济合同按程序送国资办、计财处、审计处、党政办等相关部门审核签字;非经济合同按程序送党政办审核签字后报院领导对合同政策的适用性、条款的合法性、文字的准确性、履约的操作性等进行综合审查把关,依授权权限代表学院在合同上签字重要合同,院领导可以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与对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代表学院签订学院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相关院领导或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代为签字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签权限合同标的在1万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学生实习实训租车、学院组织教职工外出租车等涉及人身安全事项和特殊要求事项的,无论合同标的金额多少,均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合同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授权承办的系部处室负责人审签;
(二)合同标的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的,授权分管院领导审签;
(三)合同标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内的,授权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签;
(四)合同标的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院长审签第十六条非经济合同审签权限
(一)专项性协议是指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机构合作系部处室与合作单位就专业性、单一性合作事宜所签订的协议,包括实习实训I、科研合作、警校共建、实训基地建设、现代学徒制、订单班等,授权分管院领导审签;
(二)战略性协议是指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机构合作学院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六方合作”意向性、框架性协议授权分管对外合作的院领导审签;
(三)综合性协议是指学院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机构等合作单位签署的战略性、全方位、多层次、社会影响大的合作协议或国际合作项目所签署的协议由院长审签第十七条授权系部处室签订的协议,应使用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系部处室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常用合同文本进行标准格式化审定使用非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提交党政办审核后再行审签学院职能部门对合同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依照合同审签程序作出修改、补充后形成的合同文书、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各部门凡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应通过学院0A办公系统发起按以下程序审核:承办部门(人)发起,经部门负责人、国资办(对外合作办、实训中心)、计财处、审计处、党政办审核后,在0A流程中打印《合同审签表》(见附件
一、附件二)并附该流程中的合同文本送分管院领导、院长依权限审签承办部门将院领导审签后的《合同审签表》及合同文本送学院党政办公室,方可加盖学院相应印章合同发起时,应依照分类上传,0A系统依照合同编号相关规则(见附件三)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及相应流程运行(流程图见附件四)第四章合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