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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录引言2
一、隐私权的概述3-隐私权的含义3二隐私权的特点
4.隐私权具有独立性
4.隐私权具有限制性
4.隐私权具有综合性5
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界定6-从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分析6二从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分析6
三、隐私权在现行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7-立法不健全7-管理体系不完善8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8
四、完善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措施9-确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建立隐私权保护体系9二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扩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9三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10结论10参考文献12=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纵观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措施,除了《宪法》中的有关内容外,其余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措施少之又少,间接地扩大了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西方一些先进的国家已经开展了对公民隐私权的全面保障措施对于我国司法机关而言,加强司法实践活动,全面开展互联网中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行动,严厉地打击不法分子对公民私人信息的盗取、公布等行为,并肃清网络中对于公民的不实之谈、恶意诽谤、重伤等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的法律意识,帮助公民知法、懂法,认识到某些网络行为对他人的危害性,从而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Q从源头杜绝网络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发生另外,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可以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有效合作,协助主管当局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结论如今,交通工具和大众传播手段越来越现代化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信息传播快节奏的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私人生活空间,让他们除了忙于工作和学习之外,还可以隐退到私人生活领域,以维护内心的安宁与安宁简而言之,尊重他人隐私是一项不言而喻的义务隐私权保护是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是人类文明迸步的重要标志隐私权的问题对于我国司法界来说,是一项长久的问题,由于时代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隐私权的法律保障内容不断地受到互联网媒介的挑战和违反,公民的隐私权利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各国都因网络传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也要切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步伐,聘有关互联网中关于公民隐私权侵害的问题纳入到立法中来,加强公民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积极地弥补法律空白,填补法律漏洞,也要加强学习国外的先进知识和研究成果,提高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障力度000001:P.10-
20.:65-
32.1°魏占信.论隐私权的法律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8000036:240-
241.参考文献□]张永秀.隐私权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807:154-
155.⑵汪凯丽.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探究[D].
2018.:65-
52.⑶沈建峰.论具体隐私权建构的一般方法U
1.国家检察官学院学
16.201304:68-
254.⑷林依琳.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价值与体系建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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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⑸刘召成.隐私权主观权利地位的确立与立法选择[J].法学.201306:254-
125.⑹马凯.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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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⑺彭晴菲.网络环境下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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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⑼魏占信.论隐私权的法律保障[JL法制与社会2018000036:240-
241.摘要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是人的尊严的重要内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追溯到西方资本主义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道主义思想隐私权是一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力,也是自然人享有的掌握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进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了更好地保障,但是仍旧存在着一些公民基本权利无法受到法律及时保护的问题,隐私权便是其中之-O因此,对于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应确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建立隐私权保护体系,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扩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以及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关键词法律;公民;隐私权引言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对各种媒体资源、业务和使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个人使用个人信息的领域,不时出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增加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个人资料的丢失、泄露和滥用现在已经司空见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在公民众多的权利之中,隐私权是最为值得关注的一点,这也是公民频频发生私人信息被公布、私人对话、私人生活被公众所熟知的问题隐私权也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不为人知的信息,这些信息还包括个人病例、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侵犯隐私权是造成现代公民隐私权方面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因此,有必要揩公民的隐私作为法律保护的一部分如果法律规定涵盖了某些非道德隐私也必须明确保护隐私权的范围譬如,律师有义务对客户的私人信息资料进行保密处理,不得将客户的隐私暴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知道客户已经犯下了一些未经审判的罪行,但他仍然有义务保密,也不能阻止与其有关的其他人向司法当局披露或报告这些罪行
一、隐私权的概述-隐私权的含义1980年,SamuelD.Warren和louisd.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了《隐私权》,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开始与个人的特定权利相比,个人信息是个人的最终权利,例如信息权和言论自由权自从隐私权出现以来,世界各地的专业人士和学者对隐私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为隐私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法律领域的学者对隐私有不同的看法张永秀认为个体都拥有隐私权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权,非法滥用他人,知识,收集,使用,披露,和平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权确定参与程度在他的个人生活中,无论他是否向他人展示自己的个人生活,无论他的开放程度和程度如何I汪凯丽认为,隐私权适用于个人控制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就个人而言,“它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解释在界定隐私权方面存在争议2隐私的对象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侵犯了隐私权只有当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时才会发生突发新闻但新闻报道的重要防御措施是新间报道引起了公众的注意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系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一个人的一个重要属性是社会性,人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许多情况下,公共利益对个人有很大影响但是,我们无法延伸这种有限的关系虽然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导致个人利益的增长或下降,但客体的隐私目标是平衡的】张永秀.隐私权的法律思考的].法制博览,201807:154-
155.2汪凯丽.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探究[D].
2018.:65-52-隐私权的特点.隐私权具有独立性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已为理论界所认同然而,对于隐私权的独立性有不同的理解在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关系中,与名誉权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隐私权的保护寄生在名誉权的历史上,这使得隐私权的这一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从实践分析的角度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侵犯隐私不仅会造成受害人的内心痛苦,还会因社会观念等因素影响其名誉可以说,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现象频频并存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不能相互等同和替代隐私权是个独立的存在,当下,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隐私权具有限制性从权利的分类上,隐私权当属于绝对权,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义务,但这并不能否定该权利在主体和范围上均有一定的限制1隐私权主体的限制隐私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保护公民个人,而不是保护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有公民个人才能有内在的精神体验这项权利自诞生以来,其宗旨就是保护自然人的利益,打击侵犯他人私生活隐私的行为,维护人的内心世界的和平,保护人的内心世界,维护人的尊严,使人在复杂的社会中拥有独特的环境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人格独立,但不是生物,没有感情和私生活,不需要独处,信息披露后也不能有痛苦的心理他们能掌握的秘密信息只是商业秘密,而不是隐私隐私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权,旨在保护公民的“独处权”公民死后不享有隐私权,因为他们死后不需要有任何独处的权利,也不会对他们内心的安宁产生任何影响隐私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为了防止死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隐私权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生者的权利二⑵隐私权范围的限制隐私作为隐私权的客体,属于个人生活的秘密,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任沈建峰.论具体隐私权建构的一般方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4:68-
254.何人都不能侵犯,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就不能成为隐私因此,隐私权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即受到公共秩序原则和良好习惯原则的限制,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具体研究对象而言,隐私权受到的限制和影响最大的是知情权如何确定两权的界限,实现权利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在当今信息时代,获取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仍在加剧,其原因可能还涉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例如,美国的联邦法官拒绝在网络报纸上公布他们的个人收入法官们提出的主要关切是安全问题他们认为,在互联网上披露记录可能导致身份盗窃、绑架、恐怖主义和股市操纵如这一理由成立,我们似乎可以解释为,知情权只是一种表面的权利,也是一种直接的权利,其存在是基于保护各种权利的需要.隐私权具有综合性隐私权是一项静态的、消极的权利,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的特点,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分他人的隐私,也没有义务对其隐私保密但隐私权具有抗辩权,值得进一步探讨一方面,它也有正能量判断限制他人侵犯隐私权的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即隐私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隐私权属于特定的个人,个人有权以适当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满足自己的特定需要例如,个人可以拍下自己的身体照片,挂在私人空间娱乐自己同时,自然人使用隐私权不得违反法律、社会秩序、良好习惯和第三人利益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允许公开展示其隐藏部分的缺陷;不允许任意使用与第三方隐私或名誉有关的隐私隐私权是指一个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其隐私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权和允许他人向社会公开的权利这里的公共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不是当隐私权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和具体人员时,权利人并没有绝对放弃隐私权,因此他对这部分信息仍有隐私权,这意味着这些知情者仍有义务不公开权利人的隐私当隐私权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即社会公众公开其隐私时,这部分信息即已丧失了秘密性,权利人本来就这部分信息享有的隐私权则不复享有
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界定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予以保护,而是将其包含在人格尊严的框架范围内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第四十条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这些条文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从根本法的角度体现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却是含蓄且模糊的并未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的界定4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民法界对隐私权的界定也是并无定论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里将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生活范围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以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方式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目前,这种观点已被我国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相较于其他隐私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殊-从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分析每个公民应享有国家的保护和政府的保护,这是世界上关于保护隐私权利的多国法律总体发展态势在中国,一些国家机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掌握着有关公民的特殊信息,如公安部门了解公民户口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了解公民的婚姻状况,房屋情况,掌握公民房地产信息同样的,某些具体部门履行着特殊职责,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公众的个人权利而言占据着公民的隐私,并受到某些限制,例如公务员、军人等部分隐私信息到规定由有关部门掌握或开放-从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分析隐私权之所以可以上升为一项法律基本权利,其背后必然有法理基础在学界虽有法律隐私权的理论基础有不同的理论,但主要是人格尊严和个人的自主性4林依琳.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价值与体系建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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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刘召成.隐私权主观权利地位的确立与立法选择[J].法学.201306:254-
125.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能证明法律隐私权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中对于人的主体性十分注重,也就是说,人的一切行为和一切有关的事情都是特定的隐私,应当由人来领导而并非收到外界环境和他人的干涉因此法律隐私权应当以人格尊严为基础人格尊严是指人不能被用作手段或者是目的,人本身就是目的的存在,也即任何手段都要为人去服务,并能在私人事物上可以形成自己的意念和观点法律就是以基本权利的保障为目的,以限制国家公权力为手段从而得到保障人的尊严的结果,而人的尊严的保障正是基本权利的实现在基本权利当中,除了自由权、财产权最能体现出人格尊严之外剩下的就是隐私权了同自由权一样,其实人的隐私权也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在隐私权的内容之中十分关键的一点在于,对于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保护
三、隐私权在现行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立法不健全首先,法律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基本内涵并将其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予以保护,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其次,根据我国在民法领域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可以观之,目前只在部分法律部门对隐私权做出了少量规定,并常常采取将隐私权包含在其他人格权如名誉权中加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再次,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规制更是少之又少,当公民面对个人隐私被他人在网络公开传播,维权时却往往无法可依何为隐私权?何种隐私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又该如何维护?这些都需要我国在立法上做以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经济与科技的日益发展,以网络为媒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受客观情况所限,刑法有时对之也是鞭长莫及,但它对社会的危害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民法应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方面发挥更大更具体的作用如今,隐私已不简单作为一种个人私密信息有时也可能成为他人赚取不义之财的渠道与工具如果单纯依靠一些模糊笼统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则将无法真正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目的,是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与公民的现实需求6-管理体系不完善近年来,我国有关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盗取公民的私人照片、私人视频、聊天记录这给公民的私人信息安全度造成了极大的问题因此,我国仍旧存在着管理体系不完善、网络监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目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对隐私权的定义、性质和内涵没有统一的概念当人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如何界定隐私权的权利和内容是没有依据的,因此很难正确实现救济权即使提起侵犯隐私权的诉讼,隐私权也会受到名誉权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无法得到民法的有效救济在我国制定民法通则的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并不突出,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代,隐私权往往被人们自己忽视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明的发展,隐私权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时,隐私权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我国必须尽快解决隐私权缺失的问题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客观原因之外主观原因也不容忽视公民虽然时常出现在社会大众的面前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本身法律意识是过关的大多数公民不了解法律,这意味着他们不知道什么是非法的,也不知道犯罪的严重性,这往往导致公民在侵犯他人隐私权后不认为自身行为是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无法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法律意识的淡薄会造成公民对违法行为的辨别度不足,维权积极性不高,在发生损害自己隐私权的时候,往往不会或不愿寻求法律援助甚至选择以暴制暴而造成更恶劣的后果,这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层出不穷马凯.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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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措施-确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建立隐私权保护体系事实上,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保障公民合法隐私权益的基本制度大多属于原则性的,缺乏程序上的可操作性这导致公民在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反馈和合法维权,在对公民的调查中也发现,这一原因占大多公民没有依法维权的原因之首法律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根本大法然而目前却只将隐私权这样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人格权涵盖于公民人格尊严、公民住宅、通信自由等内容中7因此,我国法律应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并以条文的形式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进行保护,脱离人格尊严的模糊概括,从根本法的地位给予公民隐私权最基本、最有力的保护-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扩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扩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关键,一个有序、科学、有效、合理、公平的制度为公民提供保障为此,要想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能够更加的有序、合理、合法的维权,首先要从制度层面寻求新的发展,实现公民隐私权的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根据隐私权范围的分析,笔者认为,公民在QQWeChat微博等网络媒体平台上的信息可以向某些公众发布,如QQWeChat的好友,但是允许相关人知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所有人知8如果有人通过网络中介,使用截屏等手段公开公民个人社交软件账号或其内部照片,文字等个人隐私信息,应视为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另外,将在公共场合拍摄公民的图片,视频等上传网络,无论好坏,无论双方是否有负面的社会影响,都应该及时获得各方的允许后才能公布这些视频、图片资料,否则视为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正常生活37影晴菲.网络环境下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4.:78-
15.8龚晓琳.我国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研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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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卢桐.从财产到隐私一一对个人信息权利基础的法律回应[J].研究生法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