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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收支管理业务内控主要涉及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控制:收入控制、支出控制、银行账户控制、财政票据控制、货币资金控制、印章控制等第二条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局是收支管理业务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收入、支出、银行账户、票据、货币资金和印章的管理负责,并对本单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章职责分工镇领导班子是本单位收支业务管理的决策部门,负责决定本单位收入、支出、银行账户、财政票据、货币资金以及印章管理等重大事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局领导班子会议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局财办是收支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和执行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设置收支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第六条各线各办是本单位收入的执收主体和支出的使用主体,应根据本单位收支业务管理流程等规定,确保所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并严格根据财经纪律履行相应职责,支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第三章收入业务第七条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八条各项收入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市级各项补助与结算返还资金,统一纳入收入管理第九条本局完善往来账款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根据财务账面情况建立往来款项台账,逐一列明金额、具体事项、发生明间、经办人、批准人等进行分类登记,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应付账款根据相关支付进度,及时支付,避免长期挂账镇财办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收回或支付往来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支付的,应当查明原因,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无法收回确需核销的往来款项,应说明往来款形成的原因、经过等详细情况,经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核销第四章支出业务第十条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第十一条支出预算管理
1.日常支出事项各线办提出事前审批,填写相关审批单,提交镇财办镇财办根据年初预算进行预审,再由相关部门分别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若为重大支出事项须经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二条支出凭证管理各种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要求真实可靠、内容齐全、金额相符,有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批、领导签字;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符合规定的发票,非特殊情况杜绝白条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通知等公文外,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物资、物品采购发票要注明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具体用途,品目过多无法在一张发票内填写,可在发票摘要处写明“详见清单”并附有对方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清单;发放到人物资、物品要附发放人员名单及领取依据第十三条机关财务支出实行责任审核制经办人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办(线)负责人对报销事项的合法(规)性、真实性负责;局财办财务人员负责审核票据的完整性、报销事项的合法(规)性,负责控制局领导和各办(线)财务支出指标、列明报销事项的支出渠道、监督报销审批程序第十四条积极推行使用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建立公务卡制度,是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帐支付系统为媒体,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共支出透明度和财政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动态监控,打造“阳光财政二凡公务卡结算目录内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务卡结算,因客观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帐结算的,报销时须附明细第五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十五条银行账户的设立
1.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乐平市国土资源局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我局财政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2.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
3.其他资金账户,原开设在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经费账户、基建账户保留,用于核算原结余与结转资金第十六条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和变更需经财政局审批后再向商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及时销户销户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缴入本级专户或所财政指定的其他账户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按相关程序报财政核准第六章财政票据第十八条财政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严格杜绝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等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设置兼职的财政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对已使用过的财政票据存根视同会计原始凭证,妥善管理第二十条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对领购的财政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施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立票据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存放票据的专柜,应当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票据安全存放第二十二条规范财政票据的填开应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填开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第二十三条建立票据开具和实际收款稽核对账制度单位内部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交流轮岗等制度,切实防范舞弊风险第二十四条发现丢失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核发票据的监管部门,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发表公告,申明作废第七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会计核算,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业务财政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发生支出时,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账户第二十七条由办公室明确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在批复的可使用用款计划额度内,各线办向镇财政所提出支付申请,镇财政所对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通知,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账户,当天支付结束后,进行清算第二十八条分管财务领导、局领导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大额资金支付应当由镇领导班子会议审批第二十九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分管财务领导、镇领导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镇领导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第三十条设立领用财务专用票据登记簿,用于核对与追溯领用时间,票据编号及领用用途,领用人签字记录票据遗失须办理挂失,报送书面报告票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和被盗的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不得跳号签发支票,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作废支票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同按序装订成册第三十二条对财务专用票据的使用及管理单位内部要进行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安全规范地使用财务专用票据第八章印章管理第三十三条印章管理是内控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要切实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和控制,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印鉴按规定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障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第三十四条印章的刻制必须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持同意刻制印章委托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后,才能刻制严禁私自刻制印章单位内部印章刻制应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需经过单位发文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能启用新印章启用后原有印章作废,属上级单位刻制的印章,原印章应交回上级单位封存或销毁属自行刻制的,应移交档案室封存或销毁第三十六条要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管理,建立用印报备或审批制度,设立专门的用印登记簿印章使用应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可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用印的,须报镇长同意并由两人以上监印,用印完毕后应立即送回第三十七条单位财务印章须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会计人员不可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用印,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确需要委托他人、在空白支票上用印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内控和监督措施方可实行第三十八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印章,不得丢失和损坏,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印章保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需要对保管不善或把关不严以及违法违规的用印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涉及财务的印章丢失、被盗或损毁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第九章附则十条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支出参照制度汇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