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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分公司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T字样♦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7]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津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
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X
[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
(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11]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决议或决定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注.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涉及换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3]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申请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X.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X.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才是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5]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才是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地址的使用证明.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0.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氮主管部1口出资人)加盖公章X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第一部分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7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7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7【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8第二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
[4]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
[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9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
[7]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
[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
[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
[10]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111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12】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17】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8]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事项相关证明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公章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
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X
[20]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7.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2]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备案事项证明文件♦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X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2)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2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备案事项证明文件♦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1♦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
(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X
(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5]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合伙人姓名名称X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X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注L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
1、7项材料
[26]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L《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X.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L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X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1
[2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13]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
(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
[1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
[15]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
[16]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
[17]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
[18]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1
[19]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1
[20]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
[21]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4
[22]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4【2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5
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6
[2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6【25】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
[26]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8【2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9
[2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
[2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3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3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L《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X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I
[3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3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提交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X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3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第三部分外商投费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X.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方投资者为法人或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入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提交《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免于提交公证和认证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X.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X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X.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X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3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X.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0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方投资者为法人或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入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提交《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免于提交公证和认证文件♦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38]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X.备案事项证明文件董事儆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其中撤销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9]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的董事会、外商合资公司的股东会、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清算报告应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的情况予以说明.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0
[2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0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1
[3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1
[3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1
[3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2【3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3
[3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3
[3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5【3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5【3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6【38】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38【39】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9【40】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0
二、9卜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0
[4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0【4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1【4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2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3.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X注.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
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X
[40]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才是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X.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1.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X.隶属公司章程(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4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1.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X.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X注.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中方合伙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属于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合伙人为法人或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方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入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提交《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免于提交公证和认证文件.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依法约定签署人员的除外)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变更决定书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变更企业类型,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便领X官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傀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变更合伙人住所,应当提交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变更认缴、实缴出资数额,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入伙变更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方合伙人为法人或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方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入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提交《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免于提交公证和认证文件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退伙变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申请书中填写信息即可)清算人(变动)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L《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1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4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事项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3【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4【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7
[4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7【4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8【4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9
[5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0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0【5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0【5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51【5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2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2【5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3【5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53【5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5第四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5【57】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55【5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56
[59]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57
[60]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58
[5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适用本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X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X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X.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5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5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L《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登记证、代表证.公章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5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I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第2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生口O
[5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登记证、代表证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第四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7]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5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59】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1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申请人是指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60]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6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6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63]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农民专业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6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58【6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9【63】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59第五部分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0【6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60【65】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提交材料规范61【66】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提交材料规范61【67】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2【68】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4【69】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6
[70]家庭成员变更备案提交材料规范67第六部分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7
[7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7【7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8【73】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9第七部分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69【7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69
[7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0【7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70第五部分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才是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65]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者签署的《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经营者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66】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变更,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时适用本规范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67]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X乡(镇/街道X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者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台湾农民字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68]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包括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才是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X乡(镇/街道X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2才是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69]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清税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70]家庭成员变更备案提交材料规范L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2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第六部分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1.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7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73]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X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第七部分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7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企业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申请应载明公司名称、申请迁入(迁出)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
1.企业申请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可自拟
[77]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71
[78]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71第一部分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I.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且申请人直接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L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
2.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7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X.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交合同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合同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变更后的企业类型适用的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77]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8]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换发执照的不需提交X.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的注册资金、登记机关、部分投资人进行调整调整登记机关的,还需提交拟设立登记机关的初审意见,并在初审意见中载明此名称系从原登记机关调整而来;调整投资人,原投资人至少保留一个,且原投资人和新投资人须共同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第二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住所使用证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