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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金融奖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强县域行动和市委、市政府实施重点产业链链长制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各类金融资源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着力提升全县上下运用金融工具的意识和能力,促进政银企良性互动,有效破解融资难题切实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省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长金融奖设立基础奖励基金30万元,用于县长金融奖的奖励经费,其中县财政每年列入预算10万元,中投公司帮扶资金每年列支20万元第三条县长金融奖奖励对象
(一)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单位
(二)通过金融创新实施的重大融资项目,在“新三板”及以上层次挂牌上市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或者在直接融资方面成效显著的融资企业
(三)落实县委、县政府金融工作部署要求,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政府第四条县长金融奖评选原则
(一)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导向性,注重对金融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乡村振兴行动、城市更新行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及金融机构运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突出各类金融资源配置的系统性,树立“大金融”理念,加大对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企业融资、项目融资和金融要素配置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三)突出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性,采取分类实施和综合评价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评价为主的原则,科学评价金融机构工作情况
(四)突出金融机构奖励评价的实效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正向引导、反向约束及财政性资源的杠杆撬动,促进金融服务质效提升第五条县长金融奖严格把控评选质量,每年评选一次对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名额可以空缺;对机构或机构班子成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机构存在违法或重大违规经营的,机构班子成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发生较大金融案件的,提供虚假信息的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被上级部门通报的乡(镇),取消评选资格第六条评价内容及分值计算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投放(30分)重点对贷款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其中贷款增量、增速、余额存贷比第一名的银行每项均得10分,其他银行的每项得分随名次每靠后一名减
0.5分.支持乡村振兴发展(10分)重点对信贷支持苹果、平凉红牛、特色蔬菜等重点产业链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情况进行评价,其中各银行涉农贷款增量每增加(减少)800万元加(减)
0.5分,最高5分,最低0分;涉农贷款增速第一名的银行得5分其他银行得分随名次每靠后一名减
0.5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10分)重点对信贷支持工业主导型县域经济和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其中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每增加(减少)150万元加(减)
0.5分,最高5分,最低0分;小微企业贷款增速第一名的银行得5分,其他银行得分随名次每靠后一名减
0.5分.支持重大项目建设(10分)重点对信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城市更新行动等情况进行评价,其中各银行重大项目贷款投放量第一名得5分,中长期贷款占比第一名得5分,其他银行的每项得分随名次每靠后一名减
0.5分.金融服务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5分)重点对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和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其中各银行每增设1个营业网点得2分,每增加一个自助银行得
0.5分,最高5分;每创新推广一个金融产品或一种服务模式得2分,最高5分;当年每评定1个信用乡(镇)加
0.2分、每评定1个信用村加
0.1分,最高5分.风险防范化解(10分)重点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知识宣传教育、防范化解不良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其中各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知识宣传教育最高得5分;不良贷款率最低的银行得5分,其他银行得分随名次每靠后一名减
0.5分,被金融监管部门列入高风险机构不得分.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15分)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进行评价,最高得15分,年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分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保费收入及赔付(30分)重点对保费收入和赔付情况进行评价,其中保险保费增量第一名得10分,保费增速第一名得10分,已决赔(给)付赔(给)付率第一名得10分,其他保险公司每项得分随名次每靠后一名减
0.5分.政府购买保险服务(15分)重点对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期货”及其他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其中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第一名得9分,已决保险赔付率第一名得6分,其他保险公司每项得分随名次每靠后一名减
0.5分.服务创新及质量(15分)重点对保险服务质量和产品创新情况进行评价,其中保险服务质量第一名得9分,其他保险公司得分随名次每靠后一名减
0.5分;当年新开发保险产品每项得1分,新参与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每项得2分,最高6分.纳税及履行社会责任(25分)重点对纳税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评价,其中纳税增量第一名得5分,纳税增幅第一名得5分,其他保险公司每项得分随名次每靠后一名减
0.5分;引入险资支持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总量第一名得8分,履行社会责任投入资金第一名得7分,其他保险公司每项得分随名次每靠后一名减
0.5分,没有引入资金不得分,引入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15分)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进行评价,最高得15分,年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分
(三)其他金融单位.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担保余额、新增担保额、担保放大倍数、重点产业链贷款担保额、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担保费率和风险代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证券机构对帮助县内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培育辅导或保荐县内企业挂牌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情况进行评价.期货公司、交易场所对提供套期保值服务、推广“保险+期货”模式和利用期货市场服务重点产业链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价
(四)融资项目、融资企业通过BOT、PPP、PFI及其他融资模式,在县内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链发展等重大融资项目对积极开展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在“新三板”及以上层次挂牌上市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或者在直接融资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对在“新三板”及以上层次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进行奖补
(五)乡(镇)政府.信贷支持(35分)重点对信贷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农户小额信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等情况进行评价.保险保障(35分)重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防返贫”保险、“保险+期货”模式推广及开展其他涉农保险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金融生态环境建设(15分)重点对“农金室”建设运行、金融知识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等情况进行评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15分)重点对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属地管理责任、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回收等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加减分获得国家和省、市级与评选内容有关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8分、5分、3分的额外加分,加分后单位总分不超过100分;未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府金融办、人行县支行等部门安排工作任务的,视情况进行减分,最高减5分第八条组织评选
(一)县长金融奖评选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县政府金融办、人行县支行组织实施,综合考评形成书面意见,征求县委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县政府审定
(二)县长金融奖各项评价指标以人行县支行、县政府金融办及相关部门统计年报数据为准第九条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前2名的,由县政府授予“县长金融奖”荣誉称号,各颁发奖牌1面,分别奖励资金5万元、3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前2名的,由县政府授予“县长金融奖”荣誉称号,各颁发奖牌1面,分别奖励资金3万元、2万元其他金融单位对全县重点产业链发展或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县政府授予“县长金融奖”荣誉称号,颁发奖牌1面,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融资项目、融资企业融资工作成效显著,对全县重点产业链发展或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县政府授予“县长金融奖”荣誉称号,颁发奖牌1面,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乡(镇)政府综合考评前3名的,由县政府授予“县长金融奖”荣誉称号,各颁发奖牌1面
(二)县长金融奖评选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获奖单位在县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将考核评奖结果通报获奖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分配与银行贡献相挂钩的考核管理机制,按照“贡献大小决定账户分配多少”的原则,县财政局依据县长金融奖评选结果提出账户分配调整意见(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四)连续2年考评排名靠后的金融机构和乡(镇)政府,由县政府对其进行约谈第十条附则
(一)各参评单位应按考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客观真实地反映成绩,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取消考评资格
(二)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不纳入当年评选范围,但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由县政府一并研究奖励
(三)县长金融奖奖项空缺的,结余奖励基金结转至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四)鼓励获奖金融机构积极发挥社会责任,将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改善民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期间如有国家和省、市新的金融政策规定,将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