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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监控隐私保护规定为加强医院监控录像的管理,保护医院职工和就诊人员隐私,严格管理监控录像,不经主管院长同意,任何人无权查看,违反规定者,一律交由考核办处理,视情节给予处罚特制定如下规定.非监控室人员不得进入监控系统查阅录像,医护人员查看监控录像资料必须按规定要求处理外来人员查看监控保卫科要严格核查身份信息及监控查看部位,无误后再按规定处理,图像不得以任何形式拷贝、下载.未经医院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监控录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监控图像严禁外传,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除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拷贝、下载录像无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证明或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检索监控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准许与视频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遇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监控室.不准向被监控人员介绍监控范围和效果.不准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不准传播监控中发现的各种情况,特别是他人的隐私.不准损害他人声誉.不准泄露监控录像内容.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由监控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自得私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主机上使用未经允许的介质(U盘,光盘等),严禁在监控主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删除监控资料.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立即修复.因不遵守隐私保护规定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进入监控室不准携带手机、录像及录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