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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吕梁新城安置区电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线间隔、10千伏接续工程工程地点区五吕梁新区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设计人吕梁银桥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使用说明.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托付设计(包括招标设计和非招标设计)合同的签订.当事人运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相应内容的详细阐明、修改和补充,条目应相互对应假如在专用条款中无特殊说明,则应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当事人的其他约定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卜脆对合同通用条款进行变动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设计人(全称)吕梁银桥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恳切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鉴于发包人拟建设吕梁新城安置区电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线间隔、10千伏接续工程(工程名称)并通过2016年4月26日的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人民币义万元(合同价款)为本工程施工设计阶段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和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条款》中赐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供应的工程技术资料
三、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全面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时间年月0合同签订地点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其次部分通用条款词语定义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合同”指本合同条款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发包人”本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实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设计人”本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双方”“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称“投标书”指设计人为工程向发包人供应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工程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中标通知书”指招标机构正式确认设计人中标的信函7“工程”合同约定详细内容的永久工程“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人为完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不行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又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10“补充或变更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结合详细工程,发包人和设计人另行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合同文件及说明依次其次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供应的工程技术资料全部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如有模糊不清或相互冲突之处,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第三条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如有模糊不清或相互冲突之处,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合同文件运用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用法律第四条合同文件运用汉语书写和说明、说明第五条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第六条本工程设计的依据是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托付书或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发包人向设计人供应的基础资料;
3、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设计人接受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七条设计中必需运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运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第八条发包人要求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供应中文译本或英文本发包人责任第九条发包人应敬重设计人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第十条发包人向设计人供应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供应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牢靠性负责第十一条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阶段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第十二条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发包人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或取得和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灰场、水源、城市规划、环境爱惜、综合利用出线走廊、设备等(如须要)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第十三条在输变电工程可行性阶段设计中,发包人负责签订和设计有关的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环境爱惜、综合利用出线走廊等方面的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并在协议、合同或文件的签订前,帮助和协作设计人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商、谈判工作第十四条发包人需爱惜设计人的设计版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第十五条当发包人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所赐予设计监理方担当的义务或责任、行使的权利或工作范围,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或免除设计人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设计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设计人责任第十六条设计人依据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设计工作,严格驾驭设计标准,限制工程造价第十七条设计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约定的项目内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交付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托付范围内设计的完整性、精确性负责第十八条设计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投标书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设计的组织和详细实施,保证设计质量第十九条设计人应按国家、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设计服务工作其次十条设计人应依据合同,接受发包人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其次十一条若设计人按投标书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时,设计人和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分包合同的副本送交发包人,分包部分设计工作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分包合同和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设计人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设计人的违约或疏忽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其次十二条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技术经济资料等基础资料其次十三条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其次十四条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当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十二条负责有关工作时,设计人应予以帮助和协作其次十五条在输变电工程设计中,当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负责签订之前,和有关单位的联系以及合同或协议的协商、谈判工作,应当由设计人负责设计工期其次十六条双方结合本工程详细状况,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工期定额》,协商确定设计工期,详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审查、确认其次十七条设计人应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定呈交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发包人负责审查的支配,审查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其次十八条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并依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若因审定结论对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需对设计进行重作或重大修改时,双方需另签补充或变更协议其次十九条发包人对施工用设计图纸可进行确认并组织会审工作,也可单独进行确认或组织会审工作第三十条依据确认或会审看法,如属非设计人缘由造成设计的返工,其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如属设计人缘由造成设计的返工,则不应增加设计费用第三十一条其它服务设计人可依据发包人的要求或托付,进行专用条款第三十一条明确的其他工作,并另行收费设计文件交付、现场服务第三十二条设计人依据双方商定的项目内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交付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以设计人交付的书面文件为准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附送载有设计内容的电子文件第三十三条设计人应协作所担当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核算费用,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参加有关隐藏工程验收,并依据工程状况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第三十四条双方应对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的设计人现场服务人数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发包人另有要求需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协作和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询问服务合同第三十六条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协作施工时,发包人负责供应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费用由设计人担当合同价款和支付第三十七条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状况的应做调整1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设计收费政策调整,且该收费调整是强制性规定,则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双方应以补充或变更协议予以确认
(2)当工程建设工期和招标阶段预料的工期不一样且差别较大时,应设计人要求,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八条合同定金支付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合同起先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三十九条合同价款支付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第四十条其他支付发包人应依据通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和托付,向设计人另行支付因其他服务发生的费用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发包人或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应担当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依据通用条款第三十九条,发包人每逾期支付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担当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最高为应支付金额的10%o第四十三条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接着完善设计工作,并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第四十四条由于设计人设计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实行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依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五条由于设计人自身缘由,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七条约定,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第四十六条非设计人缘由导致发包人变更托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或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第四十七条依据通用条款第十条,发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期限30日以内,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约定期限30日以上时,双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第四十八条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人缘由导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起先工作的,发包人应依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第四十九条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发包人缘由导致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除应全额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外,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争议和索赔第五十条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请求调解;若调解不成,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或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败诉方担当在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和争议有关的部特别,双方应接着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一条当一方向另一方索赔时,应有正值索赔理由及相关证据,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索赔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务发生后20日内,向对方发出索赔通知;
(2)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应赐予书面答复,并可要求索赔一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十二条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合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变更或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五十四条由于不行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刚好协商解决其它第五十五条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依据须要可吸取设计人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第五十六条保险(如有时)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设计人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第五十七条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接受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补充或变更协议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九条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第六十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为一式四份正本由签字各方分别保存两份,并按专用条款约定制作副本份数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应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合同副本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完成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七条设计中应运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的标准规范是第十条发包人向设计人供应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及供应时间为上安110千伏变电站电气、建筑竣工图、10千伏接续线路现状图以及安置区电气接线图,于合同签署后供应第十二条应由发包人负责签订的对外协议、合同或取得的有关文件为无第十三条应由发包人对设计人予以帮助、协作的工作主要是供应上安站供电范围内电气运行资料第十四条在本工程投运一年质保期到期状况下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合同外的增容改造项目可不经设计人同意笫十五条设计监理代表担当的义务或责任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或工作范围分别是施工设计至项目建设、投运、质保期全过程第十九条发包人在进行本工程的施工招标、设备招标工作时,设计人应当帮助发包人处理招标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其次H条分包单位无分包部分设计工作内容其次十四条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应由设计人予以帮助和协作的主要工作是/其次十五条在输变电工程设计中,应由设计人和有关单位联系、协商、谈判的主要工作包括地质勘探、区域规划、建设和路径征询等其次十六条本工程的设计工期15天第三十一条其它服务(详细确定为以下第
(1)一
(6)项):依据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可从事以下超出规定的设计服务范围的工作
(1)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2)增加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
(3)协作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编制设备材料规范书,参加设备材料招投标工作;
(4)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人自身设计工作要求以外的调研和收资工作;
(5)当非设计人缘由引起工程建成移交生产时间超过支配期限时,接着发生的现场服务;
(6)现场服务过程中不属设计人缘由造成的超过所定设计人现场服务人月数部分第三十二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的项目、方式、时间、地点、份数:本合同工程范围施工设计、施工预算,以面交方式,于合同签署后15天前,在离石分公司提交纸质版8套和电子版;于工程竣工后,以上述方式,提交竣工图4套和电子版第三十三条设计人对现场服务的支配现场设计代表在工地现场服务的实力应当是其在工地现场服务的方式为其在工地现场服务的刚好性是指第三十四条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设计人现场服务人月数确定为2人/月第三十六条发包人对设计人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协作施工所供应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为/第三十七条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不调整当工程建设工期和招标阶段预料的工期不一样时,双方的共同理解是_设计服务时间顺延第三十九条合同价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递交施工设计并通过会审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工程竣工投运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剩余10%质保金,于工程竣工投运一年后支付第四十条其它支付按专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各项,详细列出第五十条争议的解决程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向托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九条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第六十一条合同副本份数为5份,其中发包人4份,设计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