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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第三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通过建立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第五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第三十九条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检验、评判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选择重大项目开展重点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和项目主管部门重点评价结果实施抽查复核,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是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第四十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第六章监督第四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10-第四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核定投资估算、概算,未经批准变更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审计部门加大对项目单位在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监督力度,重点将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号)同时废止-11-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第六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构成,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第二章决策、立项及预算评审第八条项目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县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建项目所属领域事业发展现状及资源配置情况(含社会资本投资情况)、该领域发展规划等,在充分论证、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项目主管部门论证项目,要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就拟建项目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包括事业发展需求、目前资源配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投资数额、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就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绩效评估情况等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完善决策机制财政部门要重点审核项目必要性、绩效目标编报的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财政可承受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第十一条按照项目投资额,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决策机制
(一)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分管副县长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涉及该项目的各职能部门参会,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财政副县长,部门分管副县长审签报县长审批同意后办理
(二)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部门协商会签、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按照第
(一)款研究程序召开专题会议基础上,提出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第
(二)款研究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部门按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集体决策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手续凡未履行分类决策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准立项第十三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第十五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集体决策通过的投资估算,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或者超过投资估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预算超过投资概算10%的,或者超过投资概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按上述分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值,作为财政安排建设资金预算的依据第十七条上述投资事项属于预算法规定调整事项的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第三章预算安排及执行第十八条通过预算评审的项目进入县级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库中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当年新入库项目,原则上次年安排资金特别急需项目,可以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适当安排项目资金入库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库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可以安排部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规定编制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预算评审值、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情况,将项目资金需求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总量,拟定县级政府投资预算年度计划,与县级预算相衔接县级政府投资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项目主管部门执行项目开工后,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全程跟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合同约定等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三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上述分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第二十四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发布前、施工合同签订前,项目主管部门须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执行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第二十五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需调减预算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调减事宜需调增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项目预算调增方案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预算的,应当按照上述分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决策通过后,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需变更立项和重新招投标的,按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第二十九条未经预算评审不得安排项目预算,超出项目预算评审值的,财政一律不安排资金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第三十二条凡未履行决策程序,项目预算未经批复,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第三十三条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第四章决算第三十四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要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项目主管部门决算第五章绩效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第三十七条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八条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