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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必考30学问点学问点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托付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托付或者代理人辞去托付;3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力量;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信任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担当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二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担当的法律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迂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意施工需要的资金支配、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意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学问点8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符合条件,允许连续施工,施工许可证有效;如不符合条件,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学问点9建筑师考试、注册和连续教育的规定
一、二级建筑师注册初始注册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连续教育要求;.没有《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连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需要连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连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注册建筑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连续原有效期注册建筑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依据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供应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筑师连续教育要求的;.受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缘由受到刑事惩罚,自惩罚打算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惩罚打算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当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平安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其他情形
三、二级建筑师的连续教育学时要求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与连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连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连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学问点10开标前的基本程序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招标项目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托付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力量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气
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依法必需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头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6.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其他建筑工程,可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编制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是投标前审查(不符合不参与投标),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审查(不符合即废标)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应重新招标学问点11:开标后的基本程序
一、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少于三个,不得开标
二、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几个要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转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举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拒绝投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拒绝其投标.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合同;.投标人不符合我国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三、中标和签订合同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举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终止招标的,应准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已经猎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准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学问点1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和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投标人参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准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担当招标项目的相应力量;.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应签订共同投标合同,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担当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投标文件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如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学问点1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概念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标人依据合同商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3.接受分包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认可的方式有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通过劳务合同商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需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施、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学问点14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是指误会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熟悉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会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会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合同一方采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推断力量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正的,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欺诈的手段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毁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会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毁灭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相对人有意行为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被托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旧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学问点2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全部权我们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全部(我国全部)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全部的农村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学问点1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商定解除三种O
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1未按商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6其他o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6被追究刑事责任
2.预报解除劳动者不能连续劳动的后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支配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同学问点1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爱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爱护留意不得支配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是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支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支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我国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支配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爱护特殊规定》为98天
5.不得支配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我国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支配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特殊爱护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L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我国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学问点17承揽合同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以完成肯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施、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经定作人的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负责;3有权将帮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对完成结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揽人和定作人都有肯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按商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供应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义务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当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担当修理、重作、削减酬劳、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担当连带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依据商定供应材料和帮助承揽人完成工作;.支付酬劳;.依法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O.验收工作成果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帮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经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学问点18施工节能的规定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采用.我国鼓舞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二、节水与水资源采用.我国鼓舞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进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采用率;
2.优先使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收集雨水养护;
3.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施工场地,宜优先使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4.现场机具、设施、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大型施工场地尽量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充分采用自然降水;.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采用量大于30%o
三、节能与能源采用照明设计以满意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o
四、节地与施工用地爱护
1.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采用率大于90%o
2.临时用地尽量爱护原有耕地,原有绿化
3.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等布置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
五、节能激励措施
1.财政支配节能专项资金;
2.税收优待;
3.信贷支持;
4.价格政策;
5.表彰嘉奖
六、违法行为应担当的法律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办理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我国禁止生产、销售粘土砖施工单位使用未按要求进行入场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施以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名目技术、工艺、材料和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偿向本单位供应能源或者包费制使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学问点19施工作业人员平安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和建议权.获得劳动防护品权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急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批判权、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紧急避险权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有权停止作业或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损害保险赔偿的权利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恳求民事赔偿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具的义务;
2.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事故隐患报告义务学问点20编制平安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平安技术交底的规定
一、编制平安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下列达到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性较大的工程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一)危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可以由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二)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的前期保障建设单位供应真实、精确、完整的资料,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投标企业补充并明确平安措施勘察单位依据实际状况,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周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平安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具体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学问点21施工平安事故的等级划分
一、生产平安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特殊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学问点22依据图纸施工、对建筑材料、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1.施工企业必需依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发觉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准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建筑材料、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商定对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和混凝土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取样范围
(1)承重结构的试块试件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其他
3.见证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学问的专业技术人员
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者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业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其他规定
(1)检测报告必需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2)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3)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实行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我国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毁灭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符合三个条件1当事人应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1.概念是用益物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依据合同商定采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应实行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宅;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采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4)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学问点2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担当工程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担当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当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监理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监理责任违约(合同)和违法(强制性标准)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和监理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机构由总监、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组成.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依法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托付的监理工程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1.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工程监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行旁站、巡察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旁站对有关地基和结构平安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的监理活动;
3.巡察主要强调关键点的掌握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的巡查监理;
4.平行检验强调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应准时进行检验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担当的法律责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依据合格要求的以上行为,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学问点24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L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施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施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其他项目从其商定
三、其他规定.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是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为无效
2.保修期起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对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其保修期为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不肯定要报废和拆除,可以经过鉴定、加固后连续使用,不经过鉴定、加固连续使用的,产生后果由产权全部人负责学问点25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二、地域管辖是指依据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L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宅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公民被告住宅地(户籍)或常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就医除外);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宅地3有多个住宅地、常常居住地的,任何一个均可
2.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商定履行地点的,以商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3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5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6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宅地都不在合同商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所在地;未登记的,以实际所在地为所在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L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觉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缘由,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提出的异议应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学问点26民事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行抗力;2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能力、丢失代理权93继承开头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掌握;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恳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缘由消退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恳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学问点27仲裁合同
一、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合同仲裁制度无仲裁合同,一方申请仲裁,不受理.排解法院管辖制度有效的仲裁合同存在,法院不受理.一裁终局制度同一纠纷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二、仲裁合同的形式.必需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既可以是合同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合同书
2.可在纠纷前,也可以在纠纷后,但必需在提起仲裁申请前
三、仲裁合同的内容
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留意的状况】.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发生争议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这种商定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所以这样的仲裁合同无效
2.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需能确定唯一机构,不能达成全都的,无效
四、仲裁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合同合法有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能仲裁不能诉讼.对法院的约束力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合同的,应驳回起诉若法院受理开庭后出示,仲裁合同失效,诉讼连续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只能对仲裁合同中商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超出范围则无权
4.仲裁合同的独立性仲裁合同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等,不影响仲裁合同的效力
五、仲裁合同效力的确认.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打算,也可恳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打算,另一方恳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合同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合同商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合同签订地、申请人住宅地、被申请人住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特地人民法院管辖学问点28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一、仲裁庭的组成1人或3人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1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不正常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二、开庭和审理.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特例;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特例;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我国隐秘的除外O.申请人无正值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值理由开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1和解一一形成和解合同,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依据和解合同作出裁决书;撤回仲裁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2调解一一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与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应作出裁决U!1仲裁庭按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但该少数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
(3)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制
①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②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依法进行学问点29和解的规定无第三人参与,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合同(口头书面均可)
一、和解的类型.诉讼前的和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诉讼中的和解无法律约束力,在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对和解事项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名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和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仲裁中的和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再提起仲裁
二、和解的效力和解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相当于签订了一个合同,诉讼中的和解除外,无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合同,另一方不行恳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仲裁或诉讼O学问点30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打算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记住七种与建设工程实践紧密的)
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状况1对行政惩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打算不服的;3对行政许可类打算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7认为其它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2.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正值理由耽搁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退之日起连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像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状况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打算的,可以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应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可停止执行的状况4种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打算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打算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学问点3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担当;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当责任
3.假如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视为一般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打算.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实现债权的费用;有商定从商定;对担保范围商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供应,避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便撤回投标书,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供应,保证施工合同顺当履行
3.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业主)向中标人(施工单位)供应,保证依据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
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供应,保证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学问点4抵押权
一、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
(一)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全部权;(属于我国或集体,这个权利无法转让)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这些设施代表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人民群众的利益来做担保).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他
(二)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L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疆使用权;.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筑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海疆使用权;.正在建筑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权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人有义务妥当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全部,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毁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合同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合同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2.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章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挨次;挨次相同依据债权比例O学问点5质权、留置和定金质押的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权的分类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其他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据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依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商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合同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上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商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商定的定金数额学问点6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担当方式
一、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3.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除出境
二、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提示】重大平安事故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其他学问点7: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罪名具体规定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平安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平安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我国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