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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XX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节约用水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制度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第三条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工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信、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器具或者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用水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施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第五条建设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当有独立的“节水设计专篇”,“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设计专篇”应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存档第六条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第七条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口口口O第八条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节水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不得降低原设计方案节水效果第十条节水设施竣工,建设单位在按规定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供水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供水单位、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完好运行用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