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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文件油质〔2016〕203号关F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专业分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杼管理规范质量监怀行为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a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发生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或质量监督人员发生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检维修作业,以及境外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指股份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的监督本规定所称质监机构包括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及各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物资采购、施工、检测、监理、监造等单位各方责任主体应依据本规定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第五条股份公司在境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股份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组织制订股份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归口管理总站和监督站;
(三)负责对总站和监督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对质监机构和人员的投诉第七条总站是受国家有关部委委托,对股份公司及其地区公司投资的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
(三)监督站监督工作的业务管理和年度考核,以及监督站资质、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工程建设项目异地监督专项委派及管理;
(五)规定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审批第八条监督站应为地区公司的直属机构(或机关部门,应为非经营单位),在业务上接受总站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依法对股份公司投资的石油石化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贯彻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三)及时通报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四)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九条工程项目所属建设单位是重要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积极协调各责任主体配合质监机构开展工作第十条设立质监机构的所属企业,应为质监机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监督人员、监督装备、标准规范和经费等,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监督站站长、副站长及技术负责人由所属企业在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任命和调整,并将任命文件报总站备案第三章监督程序和内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其中,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辅助附属工程)应向股份公司质监机构办理;矿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或向所属企业得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股份公司质监机构办理;铁路、交通、码头、外电、市政公用、加油(加气)站等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第十二条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石油石化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20亿元以下属地监督站监督力量难以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石油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属企业向总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面申请,由总站确定监督方式并委派监督;其他投资20亿元以下的石油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应直接向属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设立监督站的所属企业,所有石油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均需向总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书面申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到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书》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后报送质监机构,领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同时,应及时登陆中国石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对异地监督项目还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管费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监督注册申请后,应选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组建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需及时掌握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监督人员构成、职责及监督内容等500公里以上长输管道项目,以及其他投资20亿元及以上项目,在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前,还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报总站审批第十五条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中对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的质量行为以及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工序和部位设置质监点第十六条在进行现场监督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提出监督工作要求,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解答与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问题第十七条在工程实施阶段,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分专业采取定点检查、随机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日常监督和检查式监督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应在工程试运投产(投料试车)完成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会议上通报(或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第十九条质监机构应注重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的日常积累和管理工作,做到工程质量监督资料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同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和移交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并接受询问;(-)对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或局部暂停施工;问题严重的,可同时处以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一条在质监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质监机构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为质监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配合质监机构查阅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文件,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对质监机构提出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到质监机构;
(四)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按照监督计划中有关质监点提前报监的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督机构报监;
(五)检测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检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
(六)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在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整改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第四章执行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督站资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和总站对各监督站的基本条件和监督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监督机构证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须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否则取消监督机构证书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局部或全面停止施工,记录不良行为并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取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格等处罚(-)不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影响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拒不执行质量监督指令的;
(三)未及时报监或未经过监督投入使用的;
(四)对质量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警告等直至取消其监督机构证书等处罚
(一)不按委托内容进行监督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三)未履行监督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与被监督方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的;
(五)在监督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第二十五条质监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以虚假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达到考核合格的,取消其机构资质;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质监机构收回任职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认定(-)未直接监督工程而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