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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和更好的为持卡人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九江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允许持卡人可在一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O卡、电子卡以及移动支付设备卡;按照加入卡组织不同分为中国银联卡、VISA卡、MASTERCARD卡及其它卡组织卡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它相关当事人等均应遵守本章程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权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第二章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第六条信用卡是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特约商户消费、分期付款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七条信用卡持卡人按照所持卡片种类,可在发卡机构及相对应的卡组织受理网点进行相关交易第三章申领条件和申领手续第八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还款来源和偿付能力的个人可以凭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也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九条凡是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有稳定资金来源并且能够合法支配其账户资金的法人、行政事也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以凭借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第十条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及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申请资料及证明资料等,并与发卡机构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申请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明其同意并愿意遵守申请表上各项规定及条款,愿意遵守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表及之后的修订版本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财产、资信及信用信息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信用额度、担保条件等;但是无论是否发卡,申请资料及证明资料等均由发卡机构保留,不予退还申请人第十一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预借现金及手续费、违约金及追索费用第四章使用和账户管理第十二条持卡人可以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在其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的具体使用范围、方法和交易确认方式等应根据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约定为准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发卡机构相关分期付款业务规则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发卡机构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者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宣布持卡人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第十三条持卡人在领取信用卡时需认真核对卡片上的相关信息、,确认准确无误后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本人姓名并在其使用信用卡时签署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将信用卡及信用卡相关信息泄露、出借、出租、出售、转卖给其他个人或者机构信用卡仅限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监管机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得使用其所持信用卡进行套现、恶意透支、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由以上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第十四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用于商户消费、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密码,凡是凭密码或者持卡人签名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向发卡机构申请更换密码持卡人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在非安全环境下的各种媒介上使用信用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与相关交易主体包括但是不限于特约商户、联名信用卡合作方、收单银行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与相关交易主体的交易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本行应还款项在发卡机构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时,持卡人应予配合并按时提供发卡机构所需资料等持卡人未按时提供发卡机构所需资料、不配合发卡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持卡人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本人或者与人合谋恶意透支、套现、欺诈、洗钱,持卡人承担由此所导致的全部风险及损失第十五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历史用卡情况等调整其信用额度或者临时额度第十六条持卡人使用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其附属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附属卡的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各指定申领人使用单位卡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单位卡账户申领单位对单位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第十七条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机构的客户服务热线95316办理挂失业务,挂失业务办理完毕时生效,持卡人需对挂失业务办理生效前所发生的所有交易承担责任持卡人不配合发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持卡人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本人或者与人合谋恶意透支、套现、欺诈、洗钱,持卡人承担由此所导致的全部风险及损失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丢失后所产生的电子账户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八条个人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应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持卡人个人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合法收入款项转账偿还;个人卡外币应还款项应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第十九条单位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偿还,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外币应还款项应从其按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支付内容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不得存入外币现钞,偿还后单位卡内不得存有外汇资金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开立;
2、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包含相应的支付内容第二十条个人卡不得在境内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单位卡不得在境内提取人民币或者外币现钞个人卡在自助机具取现或转账,在境外取现,以及透支取现或转账应该分别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限额及规定第二十一条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具体的有效期以所发行信用卡产品的相关规定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是持卡人因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身份、财产、资信、信用信息及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在卡片有效期届满前为持卡人换发新卡及是否重新评估授予相应信用额度等持卡人如果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有效期届满前以书面、致电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95316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发卡机构,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费用(如有)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更换新卡后,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表及相关修订仍继续有效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发卡机构保留相应的追索权利信用卡注销时,发卡机构可要求持卡人交还信用卡;单位卡内如有剩余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卡组织等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根据持卡人需要为其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第二十二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该到发卡机构或者按照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五章计息和收费第二十三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溢缴款部分不计付存款利息;对于含有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计付存款利息第二十四条免息还款期为持卡人当期非现金交易(除现金提取、现金转账交易外的交易)自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适用免息还款的相关规定如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清发卡机构信用卡欠款,将会产生相应的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利息上限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
18.25%)账户透支利息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倍(年利率为
12.775%)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将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最低还款额二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xlO%+预借现金交易金额xlOO%+分期入账金额+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xlOO%+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xlOO%+所有费用和利息xlOO%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二(最低还款额一己还款金额)x5%具体的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以发卡机构信用卡产品的相关规定为准发卡机构在持卡人信用卡激活后首个账单周期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年费,按年收取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将根据与持卡人所约定的方式,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持卡人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发卡机构客服热线95316或者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其账务情况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不得以从未收到或者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持卡人如果对于交易有异议,需在到期还款日前以双方均认可的方式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持卡人认可对账单的全部交易持卡人否认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发卡机构提供非本人交易的相关有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不在刷卡现场的有效证据、交易所使用的卡片不在交易现场的有效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的有效证据及其他发卡机构需持卡人提供的证据等发卡机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据及调查结果决定交易是否有效除非发卡机构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第二十六条持卡人由于没有按照本合约还款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的行为造成发卡机构及其他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卡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关清偿操作并保留追索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信用卡所涉及的透支利率、年费、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收费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不时对收费表的内容进行调整第六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发卡机构的权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留存、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证明资料等,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财产、资信及信用信息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发卡条件;是否续发信用卡及续卡的条件并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临时额度,而无需向申领人说明理由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其他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相关卡组织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资信、信用和其他有关信息并根据《领用合约》向以上所述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二)对于持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应还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含但不限于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依法采取追索、必要的资产保全、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法律诉讼
(三)对于持卡人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卡组织规定、本行章程及《领用合约》等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即刻取消该持卡人信用卡资格并停止该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且无需事先告知,而且可以授权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反了本章程和《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应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包括但不限于给予、限制、取消持卡人用卡、调整其信用额度及临时额度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六)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或者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七)持卡人申请资料及证明资料等所包含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相关变更信息通知发卡机构;如因持卡人不及时向发卡机构披露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保留相应的追索权利
(八)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表及以后的修订版本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
(九)在发卡机构无法与持卡人取得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发卡机构有权保留包括但不限于给予、限制、取消持卡人用卡、调整其信用额度及临时额度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十)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向申领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章程、《领用合约》、收费表、使用指南、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异议的要求给予答复
(三)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是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机构对申领人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是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申领人的权利
(一)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相应投诉
(二)申领人有权知悉发卡机构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等信息
(三)持卡人有权索取对账单,了解信用卡的账务情况,并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或异议申请
(四)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申领人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申领人的义务(-)持卡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卡组织规定、本行章程、《领用合约》及之后的修订版本等的规定对于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该持卡人信用卡资格并停止该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且无需事先告知,并可授权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二)申领人保证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及证明资料等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在预留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该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妥善保管其信用卡、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密码等重要文件,防止相关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验证信息、交易密码、签名、信用卡信息、磁条或芯片信息、个人私密信息丢失或泄露;如果因为持卡人保管不善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所有应还款项持卡人与相关交易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联名信用卡合作方、收单银行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五)持卡人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发卡机构客服热线95316或者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其账务情况并告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不得以从未收到或者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持卡人如对于交易有异议,需提前以双方均认可的方式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持卡人认可对账单的全部交易
(六)在发卡机构无法与持卡人取得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持卡人有配合发卡机构保留包括但不限于给予、限制、取消持卡人用卡、调整其信用额度及临时额度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的义务
(七)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义务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卡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解释,是发卡机构与申领人之间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领用合约、信用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一经公告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过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