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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愤议2022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愤议正文内容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辨法》(以下简称《辨法》)和府士用()号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以现状条件出让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乙方以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获得上述地块年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如以美元竞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币种应相应改为美元,并增加相应条款甲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按上月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人民币市场汇价(1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折算)第二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天内,即年月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作为保^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金的,该款相应改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的投标保^金元(大写人民币元)相应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即年月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第三条乙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如乙方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提出书面申言青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后,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未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条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与签订《委^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如不按与签订的《委^动拆迁及配套合同》支付费用或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第五条乙方在付清上述土地出让金总价后,可以凭土地出让金付款凭证、其他相应付款证明、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所在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言青辩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六条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出让范围第八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该地块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当此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重建或到期申^续期时,必须按当时有效的规划执行,政府不对因规划修改而给乙方带来的影响负赔偿责任第九条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时,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补交出让金,重新辩理房地产登记第十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依法对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幺冬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乙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乙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如仍不履行合同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二条本合同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达到规定标准后土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后继的土地使用者都是乙方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乙方在未达到本条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受让人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乙方在签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整受让人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辩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发生相应变更的所有合同、图纸、凭证和常事人认为必须进行登记的其他文件,均应按规定辨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愤商解决;愤商不成的,双方常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仲裁或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定的土地使用期限^止日止第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10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本合同的金II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辩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十七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委^代表人(签字)委IE代表人(签字)法定地址法定地址雷弓舌霜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愤议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