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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卫你健康】共建健康共享职业健康一致全区职业卫生企业的一封信全区各相关企业2023年4月25日一5月1日是第21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建设“健康芦淞”的幸福基石这要求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改善用工环境,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推动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更好地维护全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时刻紧绷职业健康安全这根弦,切实增强职业风险和事故防范意识,肩负起政治担当和社会责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赋予您的如下职责.法定总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业卫生管理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义务落实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报告义务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通过劳动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中文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监护义务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证义务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善待劳动者就是善待企业自己,劳动者身体健康,企业才能长居发展!希望企业能切实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筑牢职业人群生命健康保护红线,最终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共赢,为创建健康芦淞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