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市政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为规范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定本规定
1、承包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填写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每月27日为市政处接受合格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支付证书的截止时间〜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现场计量时应约请施工单位和市政处驻工地代表和造价管理人员参加,
3、市政处驻工地代表接受经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支付证书并作为支付依据〜不接受其他单位和人员签发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支付证书,
4、非合同内的工程计量和费用〜必须由相应的经市政处确认的变更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5、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市政处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6、市政处代表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支付证书后〜应对照合同含变更文件,仔细审查〜无误后报建委分管领导签批结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