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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妇联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进一步规范巾帼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我市巾帼志愿服务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倡导文明新风,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巾帼志愿者服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巾帼志愿服务以服务妇女、帮扶家庭、奉献社会为宗旨,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引导带动广大巾帼志愿者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者、实践者第三条巾帼志愿者、巾帼志愿服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以及其他志愿者服务规定第二章巾帼志愿者第四条巾帼志愿者是指在各级妇联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能等资源,自愿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和自愿服务他人,帮扶家庭,奉献社会的各级各界妇女第五条巾帼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参加巾帼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二)具有奉献精神;
(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妇联组织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和其他管理制度第六条巾帼志愿者权利
(一)获得巾帼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参加巾帼志愿服务活动;
(三)接受相关的巾帼志愿服务培训;
(四)要求获得从事巾帼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巾帼志愿服务组织;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七条巾帼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巾帼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不泄露在参与巾帼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不得以巾帼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自觉维护妇联组织和巾帼志愿者的形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某市妇联成立巾帼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市巾帼志愿者服务活动,负责全市巾帼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先进典型的选树、推荐和宣传第九条巾帼志愿服务团队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开展分别由市妇联办公室、组宣部、发展部、权益部、家儿部和妇儿服务中心等各业务对口部室负责采用“1+5”模式组建巾帼志愿服务团队,总队某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巾帼志愿服务队,五支小分队分别是巾帼护绿环保志愿服务队、巾帼先进典型志愿宣讲队、“美丽人家+”巾帼志愿服务队、巾帼维权志愿服务队、家庭教育工作志愿服务队第十条各县(区、市)妇联、市直各工(党)委妇工委负责辖区内巾帼志愿者招募、登记、日常管理及巾帼志愿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巾帼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章程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招募、管理、评价志愿者;
(四)选树、推荐和宣传志愿者先进典型;
(五)对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七)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帮助;
(八)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业务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招募登记募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有服务能力和服务意愿的女性;把“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最美家庭”等先进个人和家庭吸纳和充实到巾帼志愿者队伍中来,引导和推动巾帼志愿服务工作第十三条巾帼志愿者的管理推行实名注册志愿者制度长期接纳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报名申请所有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必须实名注册“志愿云”全国志愿者管理系统第十四条根据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和个人意愿,分类招募先进典型宣讲、法律维权、乡村振兴、爱心帮扶、家庭教育、文明出行、节能环保等各具特色的志愿者服务队伍第五章巾帼志愿服务第十五条巾帼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普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相关知识;
(二)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领广大妇女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三)对困难家庭进行爱心帮扶,提供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四)开展乡村振兴志愿服务;
(五)开展妇女维权法律服务;
(六)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和指导;
(七)开展环境保护、垃圾分类、环境整治、爱粮节粮志愿服务;
(八)开展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
(九)其他公益活动要以帮助妇女增收致富为重点,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要特别关注下岗职工、特困家庭、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原则上要求每名巾帼志愿者每年参加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第六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巾帼志愿者三级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妇联要以组建妇女工作志愿者队伍为重点目标成立巾帼志愿者服务队,根据服务功能和规模,分设若干个服务小分队第十八条市妇联相关部室和各级妇联组织要结合实际,积极培育巾帼志愿服务特色项目和亮点项目,建立一套经常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的工作机制第十九条市妇联相关部室和各级妇联组织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巾帼志愿者登记档案、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档案,指导开展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第二十条全市各级妇联每年要组织不少于1—2次大型的志愿服务活动,同时重视日常项目的推进,实现志愿服务的常态化服务第二H••一条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时,巾帼志愿者应佩戴巾帼志愿者标识第七章激励机制第二十二条按照巾帼志愿者服务的时间、实际情况、服务质量等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进行先进典型的选树和推荐第二十三条全市各级妇联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本辖区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最美巾帼志愿者、最美巾帼志愿组织等宣传推介活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妇联各相关部室、各县(区、市)妇联、市直各工(党)委妇工委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某市妇联,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