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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第一条责任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全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国家法律承认的技术部门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人员协助培训,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使用单位批准随地设计或修改设计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持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操作;其他岗位的人员必须有公司规定的可以上岗作业的证明,两者同时经公司”公司三级培训”并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岗位的人员无上岗作业的证明而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上岗作业有证明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指挥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班长带领下进行工作,予顶岗作业者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监护不听监护人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8、对于有根据确定在本部门、车间、班组进行了安全教育,特别是制定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进行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的,能够减轻有关领导的责任
9、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严肃追究车间、部门领导的责任第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奖罚规定
1、未遂事故发生未遂事故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并分析出未遂事故原因采取合理整改措施的根据事故后果奖励500-5000元(具体奖励金额由经理办公会决定)
2、对于未执行安全保证金的公司部门执行以下处理标准1)小事故:扣主要责任人1个月考核奖金,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一个月的20%扣车间主任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50%副主任、扣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20%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50%2)一般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2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半个月,扣分管经理当月考核奖30%、扣车间主任考核奖金I个月,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半个月,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1个月3)大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4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二个月,扣分管经理当月考核奖1个月、扣车间主任考核奖金3个月,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2个月,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3个月4重大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6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3个月,扣分管经理考核奖金3个月,扣车间主任管理责任考核奖金3个月并撤职,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2个月并降职,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3个月并撤职5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属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6个月,扣分公司总经理管理责任考核奖金6个月,扣分管副总、安全总监管理责任考核奖金6个月,车间主任管理责任罚款80元并撤职,车间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并撤职,班组长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并撤职
2、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车间、部门按照风险管理保证金事故扣发表标准执行扣罚注执行保证金单位,未缴纳保证金的员工按照保证金扣罚标准扣工资
3、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者按照主要责任和管理责任处罚条款合并处罚
4、发生异常事件不论大小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生产部,由生产部报告相关负责人及安全部如不及时上报而被其他员工举报将奖励举报人1000-50元奖金发生事故单位扣罚1000-5000元并对相关瞒报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降低事故划分等级,按一般事故处理
1、虽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误投原材物料、严重跑、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事故者第四条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受伤达不到事故等级标准的异常情况称为异常事件第五条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000元以上,情节上升到触及有关国家法律的送交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不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的第六条、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上升到触及有关国家法律的送交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威胁“贿赂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第七条、负伤人员在报告后死亡的,若无异议,则不再组织调查,但应补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若有异议需重新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