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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子女情况证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备注(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特此证明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O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姓名J(男、女),年—月日出生备注(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特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