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第一条根据消防法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齐灭火器材,并按其性能和配置规定定点存放、定人管理、定期检查第二条技安科负责对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登记造册,并组织定期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等事项第三条公司的消防泵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由技安科专责管理,并定期测试性能或试运行第四条公司的移动式灭火器材由各分管责任人维护管理,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第五条技安科每年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一次,对消防器材进行换药冲装,确保完好有效第六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拆除、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第七条每周对消防应急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不亮,及时更换维修第八条消防水池每三天进行检查一次,确保消防水源充足,防止无水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十条火灾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对由于不及时整改而造成的事故后果负责第十一条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各部门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罐区域的;
(三)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吸烟室外的公司区域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章使用、玩弄消防设施的;(A)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九)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乱放的;
(十)公司区内办公室、更衣箱(市)违章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的;(H^一)氢气、氧气、乙焕等气瓶混放在一起等;
(十二)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十三)违反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技安科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第十三条对既暂时无法整改,又无法落实可靠防范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危险部位应立即停产整改第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技安科确认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