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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二建法规学问点法规个人细心整理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方法”、“规定”)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7)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平安生产法》优于《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宪法一一法律一一行政法规一一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一一地方政府规章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4)特殊状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样,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样,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样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看法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确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样时,由国务院裁决6)依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样,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3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担当其修理期的保险责任
3、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与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意外损害险不再是强制性保险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区分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托付;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托付
九、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二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担当方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民事责任的担当方式停止侵害;解除阻碍;消退危急;返还财产;复原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退影响、复原名誉;赔礼致歉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担当方式1返还财产22修理3赔偿损失44支付违约金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担当方式
1、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法》规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惩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确定期限内参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四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担当方式
1、刑罚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除出境留意罚金与罚款的区分
2、建设工程常见犯罪1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行为2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平安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峻后果3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平安生产设施或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
(4)串通投标罪其次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须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农夫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心军委另行规定)
(5)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1、马路建设项目已由开工报告制度改为施工许可制度
2、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制度
(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制度;后者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打算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注取得了土地运用权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须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意施工须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详细措施;(依据规定应当托付监理的工程已托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必需监理的工程和须要公安机关审核的的消防设计)
(四)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3个月o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依据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复原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1年的工程复原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规定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刚好向批准机关报告状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违法行为应担当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担当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二、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特级注册资本33亿元以上,净资产
3.6亿元以上;一级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2)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4)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2)资质类别和等级总承包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至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专业承包共60多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至3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劳务分包共13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或不分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1、国务院(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省级)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刚好告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持续和变更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5年;期满前60日办理持续手续;持续期也是55年
2、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1)合并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2)分立依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
(3)改制改制后不符合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改变的,按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办理
4、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平安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夫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须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峻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峻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2)撤销(许可机关的缘由)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程序问题)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持续的;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涉外或技术困难的)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依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六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1联合承包同专业应“就低不就高”2分包禁止扩大劳务分包
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四违法责任
1、允许或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连带责任
2、转包或违法分包连带责任
三、建立师注册执业制度-建设师的注册
1、取得二级建立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批准,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没有取得二建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担当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3、注册类型1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接着教化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立师本人保管、运用2持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3年3增项注册4变更注册仍持续原注册有效期注聘用后n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不刚好由单位担当责任,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实力;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注册建立师接着教化要求;4受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5年;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缘由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惩罚确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2年;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3年内担当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平安事故;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年龄超过65周岁;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建立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受聘单位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询问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2担当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执业岗位范围1注册后可全国范围执业2可以担当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可以担当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4不得同时担当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其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第三,因非承包方缘由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5注册建立师担当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立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行抗力等特殊状况必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建立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违法行为应担当的法律责任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殊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裁决
(5)备案和审查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分)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法人居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错误地称为“社团法人”)(不须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须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在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全部权和经营权的分别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特别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托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担当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注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不是使者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注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分)
(二)代理的种类
1、托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托付代理)
2、法定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托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托付代理的产生授权托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担当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1)托付代理的终止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托付或者代理人辞去托付;(注托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托付,但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代理人死亡;(注被代理人死亡不确定终止)4)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
(1)、
(2)、
(5)三种状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复原民事行为实力;(注托付代理中不确定终止)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缘由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歼灭
(五)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担当;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担当(例外紧急状况下,为了爱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担当)
(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时被代理人担当(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不追认时,行为人担当
(七)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担当责任;被代理人担当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A)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担当连带责任
1、托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托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旧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种类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干脆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全部权的权能占有权、运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全部权内容的核心)
3、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地役权
4、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二)土地全部权
1、公有制类型国家全部和集体全部
2、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4、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全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集体全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全部
(三)建设用地运用权
1、建设用地运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注新设立的建设用地运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3)建设用地运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须要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运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运用权证书
(4)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注流转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5)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四)地役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不须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留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分
4、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全部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
(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全部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担当违约责任
(六)动产物权和设立和转让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物权的爱护
1、归属争议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解除阻碍、消退危急
3、造成损害赔偿损失
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2、债权是相对权(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
(二)债的发生依据
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全部人、管理人或者运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当担当侵权责任全部人、管理人或者运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设倒塌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担当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缘由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担当侵权责任
(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责任难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运用人赐予补偿
(4)留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2)造成人身损害的,确定是侵权之债;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三)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六、建设工程学问产权制度
(一)学问产权基本特征
1、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
(二)专利权
1、爱护对象独创、好用新型、外观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独创和好用新型新奇性;创建性;好用性;
(2)外观设计新奇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3、爱护期限独创20年;好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三)商标权
1、个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2、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运用,但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4、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6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赐予6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多数次续期
5、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运用商标可以与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运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必需在运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四)著作权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2、著作权主体1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担当责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职务作品一般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担当责任;单位有优先运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运用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注与单位作品的区分所在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计算机软件3托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依据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3、著作权的爱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爱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2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年包括发表权;合同作品最终一方死亡后50年3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爱护
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爱护
1、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软件合法复制品全部人可以制作备份复制品,但不能供应应他人运用
3、可以对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供应修改后的软件
5、建设工程学问产权的爱护1独创或好用新型专利权的爱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2临时禁令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实行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但应当供应担保法院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状况可延长48小时
6、学问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侵权所得;3许可运用费的合理倍数;4法定赔偿金专利H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著作权50万元以下
七、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
3、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保证
1、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2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合同
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供应保证
4、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约定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约定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注债务部分转让的,未转让的部分依旧要担当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注依《担保法说明》,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担当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约定
5、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6、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供应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供应3工程款支付担保担当人向发包人供应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供应三抵押权
1、抵押的法律概念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2、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运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立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全部权;2集体土地运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
4、抵押权的产生1不动产登记生效建筑物;林木;建设用地运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城市房地产;正在建立的建筑物2动产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立的船舶、航空器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5、抵押的效力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教材“通知抵押权人”错误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全部,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别单独转让
6、抵押权的实现1可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2协议不成,可以不经诉讼干脆申请强制执行注教材错误
7、抵押清偿的顺位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依次相同时,按比例清偿;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依次相同时,按比例清偿四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分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应收账款;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五留置权
1、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6、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六)定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留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机
八、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3、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等注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44、保险索赔(略)
(二)工程建设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1、建筑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单位但《施工合同》范本中则规定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赛用工程一切险承保损失一般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
(2)承保范围在建立过程中因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注自然损耗和人为过错不在承包范围之内)
(3)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4)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5)保险期限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运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3)任何状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
(1)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序号法律部门包括的主要法律1宪法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选购法、5社会法劳动法、平安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平安法等6刑法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