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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
一、总则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向高质量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特别财政资金的保障
(一)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制度专款专用,用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国家财政在中央预算内提供每年一定数额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分配
(三)地方财政应当将“三农”发展保障性和公共性质的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农村领域,保障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特别是地方执法行政机关的经费需要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项资金保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应当依法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监督管理
(一)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
(三)各级质检、工商、食药监等执法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财务管理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依据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应当科学合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和备案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五、绩效评价
(一)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二)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参考,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不得挪用、截留、私分、非法转移和滥用专项经费
(二)挪用、截留、私分、非法转移和滥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报表和信息,接受监督检查,对虚假报销、造假冒领等行为予以整治
七、附则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二)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O号)同时废止以上就是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有效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