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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1《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及时掌握和控制传染病疫情,依照国家卫生部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传染病是指能够通过飞沫、直接接触等途径进行传播的各类疾病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相关医疗、卫生部门和个人第四条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的发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减少传染病对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第五条传染病报告工作是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必须保证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第六条对于不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传染病报告流程第七条本市医疗、卫生部门及各级疾病控制中心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疾病的监测,发现传染病疫情情况及时进行报告第八条出现传染病疫情时,因病情紧急,发病单位及责任医生应立即采取病例隔离,医院类疾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反应机制,保持各部门协调,及时向本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第九条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应立即向所在医院请示,经医疗机构专家会诊确认后,及时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防止疫情扩散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疫情调查制定传染病防控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制定预案,指导各级疾控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统一防治第十一条为及时掌握传染病疫情,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信息沟通和联合防控第三章传染病报告内容第十二条传染病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等;
(二)疾病流行规律,如病型、发病地点、发病季节、受影响集体等;
(三)病情严重程度,如症状、诊断结果等;
(四)防治措施,如个人防护、消毒、隔离、治疗、宣传等第十三条对于法定传染病应报告所有病例流行性感冒、病原体未明传染病等其他传染性疾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四条对于非法定传染病,应视疫情是否引起社会公众关注、严重程度以及病原体的传染性质等情况进行报告第四章传染病报告处理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制定防控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处理工作制度,及时将传染病报告的情况、防控措施等与所属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第十七条疾控中心应单独建立传染病信息数据库,及时汇总和分析疫情数据资料,为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情况、防控措施等情况,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高公众的防疫意识和能力第五章个人报告第十九条个人包括单位及个人应当在发现存在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立即进行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时间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报告制度,并对报告人进行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个人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疾病的名称和种类;
(二)疾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数;
(三)病情严重程度;
(四)个人报告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报告时间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传染病疫情,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消除或减少传染病对社会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第二十三条关于本制度的修改、补充和解释权归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以上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的内容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及时正确地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处置,共同维护社会的卫生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