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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和财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办法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且在国务院规则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且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则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敦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判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则,进行安全预评判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囊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且使用量达到规则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则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关于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判,并且编制安全预评判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判报告应当契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则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判报告除契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则外,还应当契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则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则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于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需契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矩的规则,并且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足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判报告提出的安全关于策办法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关于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囊括下列内容(-)设计依据;(-)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部署;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用的防范办法;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判报告中的安全关于策及建议采用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办法;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则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表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判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关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即时进行审查,并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关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且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关于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且不得开工建设:(-)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判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契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矩的规则的;
(五)未采用安全预评判报告中的安全关于策和建议,且未作充足论证说明的;
(六)不契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再次设计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和第
(四)项规则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办法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且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矩施工,并且关于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即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即时处置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滞施工并且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办法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契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进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滞施工,并且即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滞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即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且关于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当监理责任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于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关于发现的问题即时整改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则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囊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则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关于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判,并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判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判报告应当契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则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判报告除契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则外,还应当契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则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关于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方式之一关于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和第
(四)项规则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关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依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关于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关于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且如实记录在案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经过竣工验收,并且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契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判或者安全验收评判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契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矩规则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契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规则,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且妥善保存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滞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关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犯本办法的规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经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关于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和第
(四)项规则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滞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则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判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依照规则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和第
(四)项规则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且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且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依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形成书面报告的第三十一条承当建设项目安全评判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且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则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即时移送有关部门并且形成记录备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