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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租赁合同起诉状【篇一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原告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被告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被告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XX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o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XX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
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2290.86元(20XX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XX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o该房屋的租期为20XX4月20日至20XX5月31日止其中,20XX4月20日至20XX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此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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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对付未付部份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伤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XX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XX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Wo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性别,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被告,,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房屋,建造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元,年租金总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允许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wei)险物品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
(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原告追讨后补交上年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年月至今向来未缴纳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篇三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XX市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二、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赔偿原告违约金7800元,中介费1500元共计93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经过:20XX9月5号,原告因居住需要,经由XX永轩地产介绍带看了多1602的房屋,并交付租房意向金1500元,中介方在之后几天时间经过多次和被告代理人李康商议,初步达成原告以月租金7800元,起租日为10月3日,因房屋内有多处设施损坏,合同签订后即把房屋交付原告进行自费维修的租赁口头协议,并约定于9月10日签订到该房屋里面签订合同并当场和上个租客交接水电费9月10日上午,原告和中介方永轩地产的业务员李亚杰先生一同前往该房屋和房东签订合同,当原告和中介李亚杰到达房间时,被告代理人李康和上个租客于小姐已等待在房屋里面,经过双方租赁条件确认后,中介李亚杰开始书写合同,同时中介李亚杰要求原告代理人李康浮现房产证和委托书,代理人李康解释因业主姚彬现在国外,自己手上惟独业主XX复印件,房产证原件被被告姚彬带在国外,只能通过手机微信让业主姚彬把房产证拍图发送过来,随后李康在手机上给原告和中介李亚杰看了微信上业主发过来的房产证图片和被告本人招商银行卡卡号,并声称代理委托书可以在签订合同后让业主写好过来,原告通过当场问询上一个租客,得知上个租客已租住1年多,并且租金也是转入业主姚彬的银行账号,原告觉得房租是直接转账到业主银行卡,应该不存在代理人诈骗的行为,于是便和原告代理人李康签订了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404877o并当场利用手机网银向被告招商银行卡转入三个月房租23400元加租房押金7800元,共计31200元,并和上一个租客结算了水电费后(原告收取上一租客于洁,补交水电费130元,此款于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后原告已通过转账归还于洁),上个租客把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当天下午,原告接到被告代理人李康,声称因被告和上个租客终止合同时浮现纠纷,上个租客现在不允许退房,要求住回该房屋,被告姚彬现要求解除和原告今天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当天晚上8点到中介方永轩地产公司办公室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当天晚上原告和被告代理人李康,还有声称是被告妹妹和同学,在中介李亚杰调解下未能达成和解,被告于9月13日用手机微信书面告知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通过银行转账退回原告交付的房租与押金31200元,并要求原告次日交回房屋钥匙,原告无奈在收到退回的资金后在9月14日把钥匙交回给被告妹妹,并当场表示如果被告不支付违约金7800元,原告将把此事诉之法律诉讼理由:在整个合同签订过程,原告通过被告代理人李康的表述,与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供的产权证相片与银行账号相片,后经多方求证和确认(通过和现场咨询前一租客和就收款方银行账号与产权人XX一致性判断),相信被告代理人持有代理权而签订合同这符合典型的“表见代理构成因素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附件3张原合同复印件一张李康微信转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和产权证图片聊天记录截图一张原告给被告转账银行交易凭证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