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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导读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要求、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E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范
五、股东诉讼代表制度不以要求赔偿为构成要件顾名思义,股东代表诉讼是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该诉讼的原告是股东,该制度的法律依据源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法律制度笔者对此制度做以下简要解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所谓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必须先请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只有在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在30日内未起诉,股东才有权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也存在前置程序豁免的例外情形,也即,股东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不经过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25条以及《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前置程序豁免的情形,具体包括两种1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根本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可能性的;2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要求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仍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也就说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要么是工商登记的股东,要么是被生效裁判依法确认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隐名股东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持有股份之日起至提起诉讼时已经连续180日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是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两个以上股东如是两个以上股东连续180日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那么该两个以上股东需作为共同原告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能单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第二,即使被告的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但是,只要该原告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符合法定的股东资格要求,那么其就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I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只能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他人”显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其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五)》第一条以及第二条之规定,针对关联交易,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也可以是与公司签署合同的合同相对方,这里的合同相对方显然也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因此,公司股东可以针对公司董监高之外的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并不局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范E有些人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文义,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只能提起侵权之诉,不能提起合同之诉笔者认为,这既是对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过于机械的解释,也是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本质过于狭隘的理解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
(五)》第二条之规定,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显而易见,根据前述规定,在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时,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提起合同之诉,对此没有争议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非关联交易合同,或者关联交易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而仅是合同相对方违约,能否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范围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与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是公司,公司股东并非合同的当事人,那么在合同相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公司股东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合同相对方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过,笔者则认为合同之诉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范围理由如下
(1)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并非指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起诉合同相对方最典型的如债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代位权,显然撤销权人或者代位权人都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他们依然有权起诉合同相对方
(2)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虽然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仍归属于公司,实际上是代表公司在提起诉讼,并未使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发生任何改变,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仍是公司和合同相对方,所以并未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
(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并不是去处理合同或者侵权,而是为了解决在公司怠于或不能行使诉权保护自己利益的情况下,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主张权利的一种制度设计,其诉讼利益及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因此,只要是公司可以提起的诉讼,在公司怠于或不能行使诉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4)如果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范围不包括合同之诉,由于合同之诉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在公司基于关联交易或者其他原因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必然会损害到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到公司的股东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诉讼代表制度不以要求赔偿为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214号案件中的裁判意见指出,判断股东代表诉讼的关键在于股东是否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并将诉讼利益归于公司,是否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股东自主选择的结果,并非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并非必须要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