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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法规定(最新完整版)婚假、产假、年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5类法规和待遇
(一)休息日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法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法规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可以的
(二)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法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法规可发薪水的则从其法规如深圳有关法规,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法规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相关法律法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法规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法规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法规》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法规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法规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相关法律法规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有关人员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产假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法规,14周即98天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法规》第七条法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如下
1、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岗位进行重大调整,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2、如果单位因此而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