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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三分局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股份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工作要求,严格履行节能环保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和规范第三分局节能环保管理工作,促进分局全产业和全过程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单位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制定第四条分局节能环保工作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节约和保护优先、依法合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按照“两个标准、一套体系“(安全生产与职业健
(六)组织开展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监测报表的报送工作(A)对各单位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绿色施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九)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
(十)参加节能环保管理有关课题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如HSE业务管理平台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模块)的推广应用、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十二)参加生态环境保护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员工节能环保职责
(一)分局员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认真履行各自的节能环保职责,对本岗位的节能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不断提高节能环保意识,认真做好各项节能环保工作
(三)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分局的各项节能环保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节能环保工作的各项禁令和规定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本岗位的“三废”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丢弃、放弃和私自处置
(六)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苗头,把生态环境保护事件处理在事故萌芽状态;在事件发生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汇报,按应急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第三章基本工作要求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与单位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单位,把节能环保和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导向、目标及规划纳入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业务必须管节能环保的要求,把节能环保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笫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分局节能环保制度和工作要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第十八条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扰动,积极开展生态修复第十九条各单位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时,应把节能环保工作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节能环保管理制度体系其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节能环保专业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化的节能环保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分局各工程施工单位应配置至少一名具备专业化开展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节能环保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节能环保工作目标,逐级签订节能环保目标责任书,将年度节能环保工作目标逐级分解到项目部、生产车间、作业班组等,并对节能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过程控制和考核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大力宣传普及节能环保知识,提高全员资源忧患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构建绿色低碳型企业文化培训对象应按要求覆盖相关岗位人员,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具备针对性,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资料档案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编制节能环保年度投入预算,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并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足额投入、专款专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统计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为季度报送,报送时间为报告期满次月1日前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按规定全面、真实分析评价本单位的节能环保工作现状,组织开展主要耗能设备设施和生态环境污染源及风险点的识别评价,建立生态环境污染源识别评价清单及风险评价清单,检查及督促环境风险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要求,制定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专项措施并有效实施,将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设备设施纳入生产主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降低效率、停运或拆除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将节能环保检查及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开展,查出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分局每年开展的检查对各在建项目全覆盖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节能环保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所属项目部、车间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和相关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将打造示范单位和样板项目作为持续推进本单位管理制度和标准在作业现场有效落地的常态化专项工作分局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电建股份公司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及当地绿色施工项目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把生产经营结构调整与节能环保工作紧密结合,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积极推广应用节能低碳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要求,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低碳化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快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实现单位设备和工艺的现代化、规模化,全面提升节能环保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按要求开展节能环保技改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安全、质量、技术、进度和造价等进行过程控制,做好节能环保技改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加大节能环保科技投入力度,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攻关与应用,在节能环保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全面拓展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HSE业务管理系统部署应用计划及要求,建立自下而上,逐级报送、审核、汇总的节能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切实提高管理效率确保系统持续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督查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抓好整改落实第四章工程施工节能环保管理第三十六条施工前应开展耗能设备设施以及大气污染、水污染、一般固体废物污染、危险物品及危险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污染、光污染等生态环境污染源识别评价工作第三十七条应根据施工合同中的环保条款,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根据分局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要求,有效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可用、在用、有效使用,治理效果满足有关标准要求,杜绝破坏环境的施工行为第三十八条应按要求开展扬尘、噪声、污(废)水等污染物监测工作,对水、电、油料、污染物等进行统计、记录,形成数据库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机具及产品,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优先选用变频技术的低能耗设备等第四十条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第五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H•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十二条各单位应依法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应急预案与上级单位及地方政府的联动性和技能培训,开展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第四十四条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防治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分局有关规定等,及时报告十五条各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推动环境恢复工作并按照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分局有关规定等,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第六章奖惩保护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事单位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经济处罚;可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等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经济处罚:
(一)节能环保管理不到位,未达到实施细则规定的事件标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节能环保问题被建设单位发函质询、通报批评、约谈公司、分局领导,给公司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九条分局每年度将对在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术创新等方面为分局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照分局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分局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第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分局
(2021)7号)和原《第三分局节能减排管理办法》(第三分局〔2019〕271号)同时废止康标准、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HSE管理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第五条分局节能环保工作目标
(一)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消耗,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
(二)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遏制三类生态环境保护事件,杜绝一类、二类生态环境保护事件,事件分类见《第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分局实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战略,坚持产业发展战略与节能环保、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第七条分局发展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减少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第二章管理分类及职责第八条公司对各子企业节能环保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单位的业务类型,分为重点监管类单位和一般监管类单位分局为重点监管类单位
(一)重点监管类单位主业是工程施工、投资运营、装备制造的单位
(二)一般监管类单位重点监管类以外的单位第九条分局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施工工作领导小组为节能环保工作领导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分局节能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局节能环保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节能环保工作资源配置,统筹协调节能环保和分局发展的关系;节能环保工作分管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节能环保制度体系,研究改进节能环保管理工作,分析评价分局节能环保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其他负责人应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业务必须管节能环保的原则,对主管范围内的节能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主管范围内的节能环保工作,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节能环保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安全环保部为分局节能环保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施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第十条分局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安全环保部.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电建股份公司下达的节能环保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指导督促各单位履行节能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制定节能环保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制度;制定分局节能环保规划、工作目标及计划.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负责各单位节能环保投入的预算审核与使用过程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节能环保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节能环保管理专业队伍建设.负责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监测报表和节能环保总结分析报告的报送工作.负责对各单位节能环保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工作.负责节能环保信息化的推广应用及应用过程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一类生态环境保护事件中的一般事件和二类、三类生态环境保护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分局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建设指导和申报推荐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及时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指示和文件.负责综合协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分局机关办公区域能耗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并按季度向节能环保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分局节能环保所需数据,如机关车辆油耗,水、电力、天然气等消费量和消费金额.负责督促、检查分局董事会有关节能环保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督促各级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督促指导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节能环保监督保障作用.负责开展节能环保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节能环保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及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舆情应对机制.负责节能环保管理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工作.参加生态环境保护事件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维护员工在节能环保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节能环保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开展员工群众性节能环保活动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节能环保管理人才队伍规划纳入分局中长期人力资源规划.负责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节能环保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计划纳入分局培训计划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节能环保费用预算及决算归口管理.负责保障节能环保资金的需要与及时支付.负责按季度向节能环保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分局节能环保所需财务数据,如每季度营业收入(现价)和增加值(现价)
(五)工程管理部.监督检查各单位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各项节能环保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保障节能环保的资源配置情况.督促指导工程项目节能环保技术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引进及应用工作.督促指导节能环保技术标准编制,参与节能环保技术标准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分局节能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四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以及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选工作.负责节能环保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碳达峰碳中和管理工作
(六)市场营销部.在编制工程投标文件时,节能环保费用投标按相关规定报价,并督促各单位按规定投标.协助开展节能环保产业统计工作
(七)经营管理部.负责开展有关节能环保的合同管理、碳排放交易的测算管理工作.负责能源消耗定额的管理.负责能源价格的管理与测算.完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中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负责监督工程分包节能环保管理工作.依据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负责分局节能环保制度的法律支持与保障工作.负责分局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及环保纠纷案件的法律支持和指导.负责监督投资项目依法合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和竣工环保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工作.负责监督投资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节能环保管理工作.组织节能环保规划的制定工作,将节能环保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分局发展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相关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并购重组单位的节能环保专项尽职调查工作.负责节能环保有关的管理咨询项目和政策研究课题立项工作
(八)资产管理部.建立健全绿色采购制度.组织开展设备能耗限制及准入指标检查.督促指导耗能设备节能技术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指导高效低耗设备应用.监督各单位加强设备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特别是对高耗能、高污染设备的维护管理.推广运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负责资源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并按季度向节能环保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分局节能环保所需数据,如煤、汽油、柴油、天然气、其他能源等消费量和消费金额,以及耗能设备管理、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等
(九)纪委办公室.对分局节能环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单位纪委对本单位节能环保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参加生态环境保护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审计节能环保费用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各单位是本单位节能环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节能环保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保证节能环保工作资源配置,统筹协调节能环保和单位发展的关系;节能环保工作分管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节能环保制度体系,研究改进节能环保管理工作,分析评价单位节能环保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其他负责人应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业务必须管节能环保的原则,对主管范围内的节能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主管范围内的节能环保工作,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节能环保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各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节能环保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环保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管理制度体系
(三)明确安全环保部门为节能环保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节能环保专职内部机构及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
(四)负责落实分局节能环保工作计划,并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环保规划、工作目标及计划
(五)负责开展节能环保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负责节能环保投入预算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源与风险识别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A)负责组织开展节能环保措施落实工作
(九)负责项目部(车间、班组)等下属单位节能环保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节能环保技改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节能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等工作
(十二)负责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及报送工作,负责非化石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统计及报送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十四)负责完成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节能环保工作任务第十二条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完成各级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单位履行节能环保主体责任
(二)协助部门主要领导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三)协助部门主要领导制定分局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节能环保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制度,应急预案、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地
(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源、风险点排查和隐患治理
(五)编制分局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经费预算;监督各单位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预算审核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