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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立合同双方(下称发包方)(下称承包方)发包方因工程,委托承包方提供施工承包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第一条词语涵义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词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发包方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发包方代表)依据第
5.1款指定的人员
1.
1.3承包方
1.
1.4承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承包方代表)依据第
6.1款指定的人员
1.
1.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经发包方同意的,监理单位依据
5.
5.3款指定的人员设计单位8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上海市定额管理管控总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管控部门(简称质监站)上海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指包括3层商铺一幢,11层住宅、18层住宅各一幢,24层住宅两幢的工程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2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施工、竣工或保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工期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或按第十条延长)到竣工日质量仲裁仲裁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合适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验收承包方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6.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承包方通知验收时间的24小时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一天发包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参加验收,视为发包方已免于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符合规范要求,承包方在验收记录中载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发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6.4“中间验收”是指工程已达到下列分阶段验收条件
16.
4.1基础部分完工验收;
16.
4.2上部土建结构完工验收;
16.
4.3其它质量监督站要求进行的验收
16.
4.4中间验收后要取得质量监督站优良意见
16.
4.5中间验收由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组织
16.5双方约定第
16.
4.1款和第
16.
4.2款的中间验收的结果具有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
16.
5.1如上述中间验收的结果为不合格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将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并承担发包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重新检验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及因工期延误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八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本工程造价暂估为一期工程人民币一万元整、二期工程人民币一万元整、三期工程人民币万元整,合计工程造价万元整
18.2本工程造价编制和最终确定的依据是根据会审后设计施工图和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000)》、《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计算规则
(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00)》、《上海市安装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2000)》和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相应费用和现行收费标准计算
18.3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8.
3.1发包方出具书面证明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引起工程量增减的部分;
18.
3.2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新规定
18.
3.3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加或减少
18.
3.5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的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给予书面回复,并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10天内不给以书面回复,则视为承包方的要求已获批准4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以上海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心每月发布的材料价格的中准价下浮%为准
18.5本工程承包方愿以工程最终造价的%让利第十九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9.1承包方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的书面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五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其它需请发包方核实的工作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按上述程序进行计量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发包方可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2发包方收到报告后五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六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9.3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对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9.4发包方对承包方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
20.1发包方在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按
一、
二、三期工程分别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时间和数额如下
20.
1.1
一、
二、三期工程结构封顶后,分别支付
一、
二、三期工程造价的50%;
20.
1.2在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
一、
二、三期工程的第一批工程款后,从下月起,每月分别支付
一、
二、三期工程造价的10%连付三个月;
20.
1.3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造价最终确定后,支付至工程最终造价的9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
20.2发包方在依据第
20.1款规定支付工程款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20.
2.1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工期赔偿金;
2.2依据第十五条规定的质量罚款;
20.3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用,由承包方直接支付
六、材料设备供应第二十一条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本工程所需面砖、涂料由发包方供应承包方应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制定甲供材料进场时间表报发包方,发包方根据工期控制要求以及协议条款约定(另定协议)向承包方提供所供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并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确保质量发包方在所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参加验收验收后均由承包方妥善保管承包方应对发包方材料负责点验、场内运输、仓储、保管、使用,不得以其它理由拒绝接受第二十二条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本工程除发包方供应材料外,其余材料原则上均由乙方采购承包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保书、质检报告等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因发包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使用后发现材料设备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和赔偿发包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代表出具书面顺延证明承包方在施工中应建立严格的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使用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准确安置和埋放预埋件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或发包方指定人员的检验,并根据修正指令的要求进行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纠正、修改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根据工程需要经发包方书面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若因发包方要求代用时,由发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超支,若因承包方要求代用时,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超支承包方自行采购的特殊材料、特殊制品和高级装饰材料的价格及质量必须要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认可5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保证质量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须向发包方移交所有采购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和零配件及附件6承包方要负责对未安装和已安装完毕、竣工通车的设备保管工作和交接工作由于保管不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七、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若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书面报请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行变更,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正,其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原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时,承包方必须按通知进行变更3依据第
23.1款或第
23.2款发生的设计变更,均由发包方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4承包方进行下列变更,必须书面报请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第二十四条确定设计变更后的价款
24.1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承包方按下列方式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发包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发包方批准执行
4.2发包方不能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承包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承包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裁定(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方式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方提交竣工图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预验收,并在预验收后2天内决定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1承包方按预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完成修收后承包方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且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在10天内组织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如验收不合格需返工的,竣工日期应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承包方返工时间计入总工期第二十六条工程交付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方即应将工程交付发包方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分段将已符合交付要求的楼层或部位先行交付,但双方须签订分部分项交付使用协议工程保管责任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发包方,即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承包方,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自交付起,其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发包方,费用由发包方负责工程符合交付条件时,承包方不得以决算未完成为理由拒绝交付第二十七条竣工结算1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承包方完成工程决算并送交发包方2发包方收到工程决算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毕
2.1如发包方确认承包方的工程决算该工程结算即为本合同的工程造价.2如发包方不确认承包方的工程决算,包括承包方提供经修正或补充资料的工程决算,应在收到承包方工程决算或修正工程决算的二个月内提交审价部门进行审价,逾期则视为认可承包方工程决算或修正工程决算承包方认可发包方委托的任何一家有资质的审价部门,并确认该审价部门的审价结论为工程最终造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发包方应在本工程最终造价确定后,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和预留的工程最终造价的5%工程保修金外,办理工程款结算工程最终造价的确定不影响工程竣工交付,承包方不得以工程结算尚未确定为由拒绝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工程保修1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其他本次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两年
28.2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进入现场检修,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若承包方未在约定时间进行检修,发包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承包方交付因承包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3工程保修期满2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保修期满书面通知发包方应结清保修金,如保修金有多余款项,发包方应将剩余保修金一起退还承包方如发包方依约组织他人保修并经第
27.
2.2指定的单位审价核准,造成保修金不足,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
28.4保修期满后,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相关问题仍由乙方负责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第二十九条争议的解决1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1任何一方应首先将争议事宜提交工程监理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监理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后,在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在10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否则诉讼程序不能开始2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如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除以下情况之一者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持续.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一致停止施工;.调解协议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三十条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发包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责任;.未按规定确认手续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其它属于发包方违约的行为
30.3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承包方单方面毁约,承包方应按本合同所定处罚条款承担责任、接受罚款而且还要承担由此造成其它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发包方可优先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承包方的分阶段施工进度未达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计划要求,经发包方催促后承包方采取赶工措施仍无效果,且无法按原计划竣工交付使用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30.4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承包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分阶段施工进度以及逾期竣工;.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未能按合同约定作出必要的报告、要求和建议;.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自己的工作和责任;.分包单位的疏忽和违约,视为承包方的违约;.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工程本次项目.其它属于承包方违约的行为
0.5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合同因此而中止或解除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十其它第三十一条索赔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承包方可按第
31.3款的规定向发包方索赔承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工期未达到合同工期,发包方可按第
31.3款规定向承包方索赔索赔程序赔事件发生后二十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包方(或承包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给予批复接受或要求承包方(或发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方(或承包方)在十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任何一方未按第
31.3款提出索赔,其有权得到的款项不能超过发包方同意或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记录核实的金额索赔通知递交后,应保持现场同期记录,并应对方要求提供同期记录的副本索赔款的支付在各期工程款支付时,由发包方视具体情况支付或在工程款中扣除双方对索赔不能获得一致意见,则作为争议,适用本合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第三十二条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方作为总包单位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发包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承包方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管理管控,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所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承包方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发包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管线的完好和完全,严禁任何损坏承包方应贯彻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施工过程中达到环保的规定要求工程进入设备安装和装饰阶段以后,由于施工单位增多给安全保卫工作带来困难,为加强现场安全、消防保卫工作,现场应成立由承包方负责有关各方组成的联合保卫组,建立严格的安全、消防、保卫制度,确保安全施工,力口强对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管理管控,加强防盗、防破坏的巡逻等安全保卫工作7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合上海市建委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使工程达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第三十三条专利相关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相关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相关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批准第三十四条施工中发现地下障碍物和文物1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管控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发包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承包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三十五条工程分包双方约定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桩基工程分包队伍的选择,由双方共同考察决定分包工程合同由承包方直接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工程款由承包方和分包方直接结算合同副本送发包方壹份工程分包不解除承包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和疏忽,并由承包方承担责任4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或本次项目派驻相应相关技术监督管理管控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依约履行第三十六条发包方指定分包发包方指定分包如下本次项目电梯、门窗、空调、玻璃幕墙、钢结构、民防工程指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由承包方与指定分包商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图纸、相关技术要求和资料以及分包部分工程的开、竣工和工程质量要求均在分包合同中明确3因指定的分包商的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的工序搭接和协调由承包方负责,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和疏忽,并由承包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灾害并影响正常施工
4.5级以上的地震;6级以上持续4小时的大风;20MM以上持续4小时的大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并在5天内向发包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所需费用如灾害继续发生,须每隔2天报告一次,直到灾害结束发包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善后处理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失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造成承包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第三十八条工程保险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方应办理本工程第三人责任险并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承期的时间段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中指明的日期竣工日期依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日期图纸由设计单位设计并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相关技术资料施工场地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解决方案中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出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传真等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第
36.1款约定的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19“日”指历法日
1.
1.20合同是指合同条款、规范、图纸、投标书、中标函、工程量表,以及列入中标函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合适的内容3层商铺一幢(下称一期工程)、11层住宅、18层住宅各一幢(下称二期工程)、24层住宅两幢(下称三期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中注明的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及道路、围墙等在上述范围内,发包方有权指定分包部分工程,承包方应无条件接受,并且提供一切配合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开工日期一期工程暂定2001年12月日二期工程暂定2002年月日三期工程暂定2002年月日以上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签署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一期工程2001年12月日二期工程2002年月日三期工程2002年月日其中一期工程包方承担第三十九条履约担保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向发包方提供人民币7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担保承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方支付人民币350万元,余350万元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支付发包方3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交付给发包方后30天内返还承包方第四十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40.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有关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以及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等由责任方承担第四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由双方式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承发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工程竣工,承包方将工程交付发包方承发包双方均依约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后,除保修条款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保修条款也告终止第四十二条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由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发包方:本合同年月日签订于2002年月日前完成基础底板碎浇筑;2002年月日前完成一期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2002年月日前完成结构封顶;2002年月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二期工程2002年月日前完成基础底板碎浇筑;2002年月日前完成二期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2002年月日前完成结构封顶;2002年月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三期工程2002年月日前完成基础底板硅浇筑;2002年月日前完成三期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2002年月日前完成结构封顶;2002年月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1.
2.7本工程的结构形式为结构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解释的优先次序应如下.合同及所有附件;.洽商、变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纪要、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规范、标准
2.2当构成合同的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文字、标准及适用法律构成合同的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构成合同的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的地方式方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部门规定施工中适用的标准均为国家标准和上海市地方标准在国家标准与上海市地方标准不一致时适用上海市地方标准工程中所需标准规范由承包方自行准备,费用由承包方自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若颁布新标准规范时,按新规定执行,所需新的标准规范也由承包方自费办理但新标准的使用,承包方应事先书面告知发包方代表第四条图纸.1本工程图纸由设计.2图纸提供日期.3发包方向承包方免费提供的施工图为6套,地质资料壹套承包方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向发包方免费提供竣工图套竣工资料应符合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4如承包方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5在发包方提供图纸后10天内,工程监理将组织承包方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如果承包方对图纸有异议,应在会审和交底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发包方,发包方将会同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承包方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否则,承包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6承包方应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在施工现场,供发包方代表及发包方代表授权的人员随时查阅、使用
二、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任命同志为发包方驻工地的代表发包方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管控人员,承担自己部份权力和职责发包方代表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则需发包方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明确其委派人员的权限和范围发包方代表可在任何时候撤销这种委派,但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方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指令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于48小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方要求已经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发包方委托为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分施工阶段,对进度、质量、投资以及合同、信息、资料进行控制、协调和管理管控
5.1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力在《建设监理合同》中明确《建设监理合同》是合同的附件
5.2承包方接受监理单位按《建设监理合同》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管控;接受监理单位依据《建设监理合同》的授权,并依据合同发出的命令、决定、通知、批准.
5.3监理单位委派同志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建设监理合同》行使发包方代表的权力,履行发包方代表的职责.
5.4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6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继任的发包方代表,应承认和承担前任的承诺及责任.7下列事项承包方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或提出,并经发包方代表签字后生效.确认承包方提出顺延工期3天以下的签证;.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提出对承包方已隐蔽工程的再检查要求;.一般设计修改变更等签证的确认;.工程预算定额缺项,无法套用本次项目的签证确认;.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超过8小时;.不超过人民币
0.3万元的签证如果承包方未在上述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发包方代表有权不予认可上述事项第六条承包方驻工地代表.1承包方驻工地代表承包方委派同志为承包方驻工地全权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6.2承包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承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管控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委派人员的职权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以及承包方代表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的撤回,须由承包方以及承包方代表的书面通知,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10天通知继任的承包方代表以及委派人员,应承认和承担前任的承诺及责任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解决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遇紧急情况且无法和发包方代表联系并必须立即作出处置时,承包方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发包方、承包方的任何一方对产生紧急情况负有责任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方代表的更换,承包方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同意第七条发包方的工作发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架空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通知承包方进场及明确开工时间;将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书面交底和现场交验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审定承包方施工解决方案4在开工前7天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准确、真实,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设施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施工所需电、水从施工场地外部引接到施工现场电表、水表部位,电表、水表以内的施工管线由承包方负责;同时、提供承包方电话一门,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第八条承包方的工作承包方应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奋进行施工、完工和保修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免费提供发包方代表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向发包方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按时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办理开工所需的有关手续,包括报建手续等施工过程中向发包方提供工程年、季、月进度计划、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有关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通知书及需要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计划表、工程相关技术报告等书面资料或文件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并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安全措施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害和人员伤亡时,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6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环保、交通和施工噪音、防疫、质量监督等管理管控规定和要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方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成品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方自费负责修复发包方要求提前交付的分部分项工程,成品保护责任自交付起转移由发包方负责9承包方应检查发包方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并进行复测工作,并予以有效保护,工程告竣时移交给发包方10承包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进度计划承包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及周围环境的保护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在本工程图纸提交承包方后10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1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被批准经发包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承包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代表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因此而引起的赶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第十条延期开工1承包方按发包方发布的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发包方确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在3天内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发包方已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2发包方征得承包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第十一条暂停施工1发包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发包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2发包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3停工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4“确有必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由于承包方一方某种违约或违反合同引起的;
4.2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第十二条工期延误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发包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不包括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扣除承包方应承担的赔偿金、质量罚款而使发包方付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情况);
1.2不可抗力;
1.3发包方同意予以顺延的其它情况
12.2承包方在第
12.1款所列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合适的内容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2.3非第
12.1款所述原因,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每逾期一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最终工程造价万分之二的工期赔偿金并承担因此使发包方增加的监理费支出
12.
3.1此赔偿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12.
3.2发包方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赔偿金和支出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3.1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发包方批准发包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四、质量与验收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相关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
15.1承包方应确保本工程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
15.2承包方应以优质为目标,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管控、分部分阶段控制把关,完善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件
15.3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自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在合格的前提下,承包方承担工程总造价2%的质量罚款,此款发包方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发包方并可据此解除合同,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将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4承包方对分包(包括发包指定分包)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任何承包方的分包的质量缺陷都视为承包方的质量缺陷,由承包方负全责
15.5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